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嗎?

瀟灑平凡人


被判死刑,臨刑前交待新罪,企圖挽回生命的概率極低(冤假錯案除外),除非他掌握操控自己生命的重要砝碼。否則,難逃厄運。


李梅6613


從法律規定上來說,這樣做確實能夠延命,但終究還是難逃一死。

如題所述,某個罪犯一共有十幾起命案,他因為其中一起命案被判死刑。當他被交付執行前突然揭發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命案,雖然經過另案審判數罪併罰還是死刑,但為了查清該另起命案還是要暫時刀下留人。因為其他命案也需要一一告破,如果直接將其槍決將導致其他命案死無對證。基於這個考慮,法律明確規定死刑犯被交付執行前,揭發其他重大犯罪事實時,要停止執行,等其他犯罪事實查明審判後再重新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案當中,該死刑犯第二次被交付執行時仍然可以故技重施,甚至可以接二連三地故技重施,直到把所有命案都交代完為止。雖然司法機關會對他不勝其煩,但除了停止執行確實什麼辦法都沒有。因此,死刑犯確實可以通過這種手段延長生命,但也僅僅只是延長而已,他終究會有交代完畢那一天,到時候就難逃一死。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查明其他案件,但很多死刑犯確實利用這一點用以續命。甚至還催生了“命案掮客”這一灰色職業的產生,他們專門把一些並未告破的命案細節透露給死刑犯,死刑犯通過案件細節假裝是自己乾的。由於出現了不能立辨真假的命案線索,司法機關只得停止執行重新展開調查。

但總的來說我們不能因噎廢食,這個規定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冰焰


續命是肯定能續命的,但是續命和保命是不同的2個概念。

在執行當天,一般如果沒有重大的因素,執行人員和法院執行負責人是不可能放棄任務的,如果是一些偷雞摸狗的小案子,會被直接無視,如果是稍微大點的案子,如果你只是知道,但是沒有證據,也是直接無視的。

只有你當天舉報的案子特別重大,或者你有直接的證據,才能影響到死刑的執行任務。

為什麼?

因為只有大案子,執行民警和法院的人才能立功,一般如果犯人舉報一個殺人犯的線索,查經屬實,接受舉報的民警是能立功的,而立功就影響到以後的各方面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看守所和監獄的管教都會鼓勵犯人踴躍檢舉舉報了。

而一般小案子而且沒有什麼證據的舉報,既不能立功,又調查的麻煩,而執行死刑是很重要的任務,一般沒重大問題,不可能放棄執行。


當然,題主所說的,殺了十幾個人的話,除非有天大的立功,最高層特批不予執行,否則即使你舉報的是特等功,都是不能將功抵罪的,只是晚點死而已。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嗎?


一、回答這個問題,要看他交代的是什麼樣的案件

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雖然刑法條款規定的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在實踐中,犯罪分子的行為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都會得到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死刑犯在被槍決前交代其他案件要想延命,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線索)才行。


二、何為“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比如:罪犯在被執行死刑前揭發了一起故意殺人案;根據其提供的線索,阻止了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發生;揭發某重大貪汙腐敗案件等等。

在這樣的情形下,揭發被查證屬實的,案件都會得到改判。


三、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第289號

保定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群、李國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群因搶劫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詐騙罪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劉群歸案以後,主動供述其夥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搶劫殺人的事實屬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屬實,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告人劉群參與詐騙他人財物,有自首情節,並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群參與搶劫致二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由於被告人劉群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由其予以賠償。……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李國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3.被告人劉群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琴經濟損失人民幣二萬九千三百五十二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強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六千一百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群以有自首情節、系從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劉群搶劫中致二人死亡,搶劫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群、李國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二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原判決對全案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對李國才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劉群所犯搶劫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劉群有重大立功表現和坦白等應當考慮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不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被告人李國才上訴。

2.維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和對被告人劉群的定罪部分,……。

3.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劉群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被告人(原審被告人)劉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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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問題意見

會停止死刑(槍決)執行,根據程序規定,應當同時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槍決)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屬於揭發重大犯罪事實。因此,可以停止死刑執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進行核查,確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至案件審判終結。

待在這個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死刑執行令方可執行。

綜上所述,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況,在客觀上可以延命。因為經核查確有其事的,須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實並最終對此作出裁判。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吳竹兵律師


可以,一個坐過牢的老鄉,他在看守所裡見到個死刑犯,殺了5個人活3年半,他就是交代一個案子,等調查完又交代一個,一直這樣循環續命,直到無案可交才槍斃。


道遠123


國家是吃素的嗎?會這樣讓一個死刑犯牽著鼻子走?一個犯人既然被抓了且判了死刑,說明犯罪案件夠大,若是連續作案,肯定會有記錄在。一經審訊,自然一個蘿蔔一個坑都帶出來了。哪裡能容許交代一個案件就延期這種事發生。按我來說,若真有這種情況,那我只有兩個字送上:荒唐。


smile154159131


可以延期執行。具體案例請搜看河北聶樹斌桌,王書金為苟延殘喘,交待另一起命案,為了查清案件,就不能立即槍斃它。


vbjhyuie



透視眼給你帶來健康


不可以,要交侍,早交侍,才能視為立功。才能納入量刑研究的個人表現細節和量刑爭議。判了就基本定性。也不可能在重新判決。高院也只是案件裁決,只對案件是否明朗這一板塊。而對立功這一細節也不會被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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