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交通違法逾期未處理被吊銷駕駛證!快看看有你嗎?!

18人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被吊销驾驶证!快看看有你吗?!

張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 第2號)

關於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

送達處罰決定的公告

仲海等18人:

你機動車駕駛證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依法扣留後,超過15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支隊已依法作出吊銷你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送達:

18人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被吊销驾驶证!快看看有你吗?!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處罰人可以到我支隊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張家口市公安局或張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張家口市經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張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9月2日

鏈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鏈接二: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規定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鏈接三: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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