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拆遷墳墓,不同意,屬於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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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因墳地糾紛引發的各類案件不斷增多,強行推平墳墓,非法違規土葬、亂建墳墓,導致墳地糾紛的案件不斷增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強制執行拆遷墳墓,不同意,屬於違法行為


特別是2012年河南省周口市開展大規模平墳復耕和殯葬改革,平墳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大機器耕作,死人與活人爭地問題。但因為周口市部分地區強制平墳,公墓等配套設施建設簡陋,平墳工作遭到海內外的輿論批評浪潮。該事件導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正。因此可以看出,小小一個土堆的問題,對社會的巨大影響力。


強制執行拆遷墳墓,不同意,屬於違法行為


墳地侵權糾紛是一種特殊侵權糾紛,直接與社會公序良俗、與當地社會穩定密切相關。在處理該類案件的實際操作中,特別是強制搬遷墳墓等,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些地方由民政部門清理,有些地方由法院強制遷墳。在法院判決中,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書中有關搬遷墳墓的要求時,法院能否強制執行?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搬遷墳墓。下文就圍繞侵害集體或農村他人土地合法權益為主,法院執行的依據和執行中要注意的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墳地的法律地位與權屬

墳墓對中國各民族來說,不是一片平常無奇的土堆,而是社會關係、人生價值之所維繫的一個座標。它包括對祖先的信仰,對祖墳的敬畏和禁忌,對殯葬習俗的遵從。千百年來,中國人堅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張“敬天法祖,死有所葬、入土為安”。圍繞墳墓發生的種種有關仁愛、忠義等價值觀念和喪葬、祭祀等禮儀體系,儘管不是一種被學界廣泛接受或法律明文認可的宗教信仰模式,但卻有效解決了生死焦慮問題,賦予短暫生命以永恆的意義,成為中國人最樸素、最廣泛、最深厚、最悠久的天然信仰。正式因為這種特殊的家族情感,河南周口平墳運動飽受詬病,有人甚至認為“周口平墳運動體現了權力的粗暴和濫用,這一粗野的行徑挑戰了中國傳統文明和中國人的價值底線,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強制執行拆遷墳墓,不同意,屬於違法行為


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我國尚未對農村墳地問題作出專門的立法規定,當發生墳地侵權案件時,經常在墳地權屬確認、責任承擔等方面發生嚴重分歧。墳墓建造於土地之上,墳墓又是一種特殊的建築物,是一種可繼承的家族遺產物。但當土地的使用權被處分時,土地上的附著物也應一併處分。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墳地通常建設在自留地、自留山,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故農村墳地的使用權問題與土地所有權一樣,在墳地的使用過程中,使用權人首先應當佔有土地, 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把土地歸於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才能行使使用權。在墳地遭遇侵害時可按照《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來訴求維護權益。

二、在強制執行中搬遷墳墓能否可行

人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搬遷墳墓,長期來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從該規定中不難看出過去的墳墓的管理權歸民政部門行使,但在全國多地發生“平墳復耕”運動,引發大量輿論批評後,

國務院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規定,刪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一條款。這意味著民政部門不能強制平墳、遷墳。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強制法》開始實施,它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殯葬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無權對強制執行作出規定。根據《行政強制法》,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民政部門將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這個艱難的任務又落在法院身上,法院就有權強制執行墳墓的搬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也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是可以搬遷墳墓的。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墳地遭遇侵害時所徵收徵費用補償問題已經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處理,這也進一步保護了墳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強制執行遷墳中要注意方式方法

對祖先的敬重,人們對祖先的墳墓也保持了高度的敬畏和禁忌,這不僅僅是一種支系親人之間的情感寄託,而是一種深入骨髓的文化信仰。中國人講究遷墳,遷墳要看風水算日子、要舉行祭祀活動。刨人祖墳,在中華傳統中,是最缺德的事情,要遭受斷子絕孫的詛咒。為此,在執法中倡導“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工作中也確實需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注意方式方法。

首先是做思想工作為主。按照國人多數風俗不是清明節或非親友去世已經埋葬的親友墳是不能輕易遷的,若法院在違背上述條件下,讓被執行人強遷或被執行人不遷法院僱傭人員強遷,必將嚴重傷害當地民間風俗,很多群眾作為案外人都要對法院執行工作提出質疑。

其次是強制遷墳要先禮後兵。在考慮到中國的傳統觀念和習俗,做耐心細緻的工作,不做違背傳統人倫之行為,不能以破壞社會和諧,激起民眾不滿為前提。考慮執行對象較特殊,執行法官可在遷墳前走訪村裡的老年人,詢問當地的風俗習慣,並邀請當地的人和村委會領導及村裡長者來到現場,委託當地民政部門長期從事殯葬工作的人員負責遷墳的具體事宜,一般按照習俗設置紅布等傳統遷墳物件,充分體現對逝者的尊重。再次要做好宣傳工作。在強制遷墳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性公示外,多與當地幹部和被執行人親屬等宣傳法院要採取強制的必要性,得到眾人的支持與理解。

概而言之,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要讓“強制遷墳”這樣一個敏感行動能深入人心,只有依法才能取得長遠的效果,

不能不堅持法治,因為只有法治才能保證任何政策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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