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債不還 “以物抵債”強制執行

近日,寬城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

2015年,市民馬某出於對朋友的信任和幫助,借給吳某、王某夫妻40餘萬元用於資金週轉。4年過去了,當時的傾囊相助換來的不是感謝,而是日復一日的拖延和責難。在陷入“站著借錢,跪著要債”的怪圈後,馬某無奈起訴到寬城區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0日,寬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調解書,但由於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馬某於7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後查明,被執行人吳某及丈夫王某在長春市糧油市場有一家糧油經銷行,該經銷行內庫存的20餘噸小麥粉是其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唯一財產,但因小麥粉屬於生鮮糧食商品,不適用於查封、扣押程序,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為解決執行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多次與馬某進行溝通協調,最終決定採取“以物抵債”的方式對庫存麵粉進行強制執行。

12月中旬,寬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驅車趕到被執行人名下的糧油經銷行,向在店內的王某出示工作證件及搜查令並說明來意,王某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執行幹警對糧油經銷行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通過進出賬本查明瞭店內小麥粉的出貨價格。

隨後,幹警通知馬某來到現場進行抵扣價格協商,雙方當事人溝通後同意將店內的小麥粉以每袋高出市場價2元的價格抵扣欠款。次日,執行幹警在留出被執行人正常生活經營所需的貨物後,監督申請執行人馬某將被執行人店內1047袋約26噸小麥粉裝車運走,共計抵頂借款102384元。而王某也保證會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儘快償還剩餘款項。

據執行法官介紹,執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債”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流拍後的“以物抵債”,另一種是當事人合意“以物抵債”。根據《民訴解釋》第491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第492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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