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拆迁坟墓,不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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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因坟地纠纷引发的各类案件不断增多,强行推平坟墓,非法违规土葬、乱建坟墓,导致坟地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强制执行拆迁坟墓,不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特别是2012年河南省周口市开展大规模平坟复耕和殡葬改革,平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大机器耕作,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但因为周口市部分地区强制平坟,公墓等配套设施建设简陋,平坟工作遭到海内外的舆论批评浪潮。该事件导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正。因此可以看出,小小一个土堆的问题,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


强制执行拆迁坟墓,不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坟地侵权纠纷是一种特殊侵权纠纷,直接与社会公序良俗、与当地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处理该类案件的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强制搬迁坟墓等,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由民政部门清理,有些地方由法院强制迁坟。在法院判决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书中有关搬迁坟墓的要求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坟墓。下文就围绕侵害集体或农村他人土地合法权益为主,法院执行的依据和执行中要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坟地的法律地位与权属

坟墓对中国各民族来说,不是一片平常无奇的土堆,而是社会关系、人生价值之所维系的一个坐标。它包括对祖先的信仰,对祖坟的敬畏和禁忌,对殡葬习俗的遵从。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敬天法祖,死有所葬、入土为安”。围绕坟墓发生的种种有关仁爱、忠义等价值观念和丧葬、祭祀等礼仪体系,尽管不是一种被学界广泛接受或法律明文认可的宗教信仰模式,但却有效解决了生死焦虑问题,赋予短暂生命以永恒的意义,成为中国人最朴素、最广泛、最深厚、最悠久的天然信仰。正式因为这种特殊的家族情感,河南周口平坟运动饱受诟病,有人甚至认为“周口平坟运动体现了权力的粗暴和滥用,这一粗野的行径挑战了中国传统文明和中国人的价值底线,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强制执行拆迁坟墓,不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尚未对农村坟地问题作出专门的立法规定,当发生坟地侵权案件时,经常在坟地权属确认、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严重分歧。坟墓建造于土地之上,坟墓又是一种特殊的建筑物,是一种可继承的家族遗产物。但当土地的使用权被处分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应一并处分。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坟地通常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均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故农村坟地的使用权问题与土地所有权一样,在坟地的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首先应当占有土地, 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把土地归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才能行使使用权。在坟地遭遇侵害时可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来诉求维护权益。

二、在强制执行中搬迁坟墓能否可行

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搬迁坟墓,长期来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过去的坟墓的管理权归民政部门行使,但在全国多地发生“平坟复耕”运动,引发大量舆论批评后,

国务院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这意味着民政部门不能强制平坟、迁坟。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它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民政部门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这个艰难的任务又落在法院身上,法院就有权强制执行坟墓的搬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也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可以搬迁坟墓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坟地遭遇侵害时所征收征费用补偿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处理,这也进一步保护了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迁坟中要注意方式方法

对祖先的敬重,人们对祖先的坟墓也保持了高度的敬畏和禁忌,这不仅仅是一种支系亲人之间的情感寄托,而是一种深入骨髓的文化信仰。中国人讲究迁坟,迁坟要看风水算日子、要举行祭祀活动。刨人祖坟,在中华传统中,是最缺德的事情,要遭受断子绝孙的诅咒。为此,在执法中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工作中也确实需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注意方式方法。

首先是做思想工作为主。按照国人多数风俗不是清明节或非亲友去世已经埋葬的亲友坟是不能轻易迁的,若法院在违背上述条件下,让被执行人强迁或被执行人不迁法院雇佣人员强迁,必将严重伤害当地民间风俗,很多群众作为案外人都要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质疑。

其次是强制迁坟要先礼后兵。在考虑到中国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做违背传统人伦之行为,不能以破坏社会和谐,激起民众不满为前提。考虑执行对象较特殊,执行法官可在迁坟前走访村里的老年人,询问当地的风俗习惯,并邀请当地的人和村委会领导及村里长者来到现场,委托当地民政部门长期从事殡葬工作的人员负责迁坟的具体事宜,一般按照习俗设置红布等传统迁坟物件,充分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再次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强制迁坟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性公示外,多与当地干部和被执行人亲属等宣传法院要采取强制的必要性,得到众人的支持与理解。

概而言之,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要让“强制迁坟”这样一个敏感行动能深入人心,只有依法才能取得长远的效果,

不能不坚持法治,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保证任何政策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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