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鐘未回覆竟被開除!
更何況這位員工已有身孕…
沒想到15天后
情況有了驚天逆轉!
微信未及時回覆被辭懷孕女工拿到1.8萬賠償金
當事人王小姐於一年前的7月,進入寧波某飲品店擔任店長,雙方約定工資為“保底+業績提成+加班費”模式,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6月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7月初晚10點,單位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裡發言,要求“10分鐘內上報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當時王小姐已入睡,未及時回覆,第二天卻被告知已被辭退,單位拒絕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資。
隨後,王小姐聘請律師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拿到1.8萬元的賠償金,距離王小姐被辭退只有15天。
單位能否以未及時彙報工作
辭退懷孕女員工?
不行!
女員工懷孕期間
法律給予了特別的保護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懷孕是否就是女職工的“尚方寶劍”
一點也動不得呢?
這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
就無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當然不是!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違反以上情形的
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這個案例到這就結束了?
沒那麼簡單!
公司還有兩處違法!
一是沒有及時與王小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如果發現企業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籤勞動合同,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在王小姐懷孕期間以其未及時彙報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實質是在得知王小姐懷孕後,隨意捏造理由,辭退處於孕期的王小姐,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王小姐支付賠償金。
多知道一點
對女職工“三期”的保護國務院出臺了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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