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兇致人死亡案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

9月11日9時許,南昌高新區發生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兇致人死亡案。案發後,南昌高新區院刑事檢察部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此案。檢察人員在偵查人員的介紹下了解具體案情後,從檢察院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等角度提出具體意見,對該案的調查取證和偵查活動進行了有效的引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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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具有充分法律依據和基礎。根據《憲法》第129條和《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8條,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提前介入偵查

即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尚未按法定程序進入到檢察環節,而檢察機關應偵查機關要求或認為必要參加或參與偵查機關正在偵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關工作,發表意見,指派人員在偵查尚未終結時即開展刑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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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瞭解

此次命案的提前介入工作中,該院以實際行動進一步詮釋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工作理念,妥善處理了訴偵雙方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的關係,著力構建協作配合順暢聚力和監督制約適度有效的新型訴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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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有利於重大案件的監督工作延伸至偵查環節,進一步加大對命案的提前介入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取得了良好的訴偵協作效果。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

審核:陳明

文字: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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