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

9月11日9时许,南昌高新区发生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案发后,南昌高新区院刑事检察部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检察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介绍下了解具体案情后,从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角度提出具体意见,对该案的调查取证和侦查活动进行了有效的引导与监督。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嫌疑人持械行凶致人死亡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和基础。根据《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提前介入侦查

即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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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

此次命案的提前介入工作中,该院以实际行动进一步诠释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工作理念,妥善处理了诉侦双方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着力构建协作配合顺畅聚力和监督制约适度有效的新型诉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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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有利于重大案件的监督工作延伸至侦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对命案的提前介入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诉侦协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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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明

文字: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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