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男子假借他人名義騙取前同事近12萬元被提起公訴

南昌:男子假借他人名义骗取前同事近12万元被提起公诉

案件發佈

中國江西網 江西頭條客戶端訊 記者劉瑞芬報道:5月6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男子謊稱幫忙調動工作,以假借他人名義的方式騙取前同事近12萬元,該院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雷真提起公訴。

據瞭解,被告人雷真,曾任職於南昌市電信公司萬達支局,2016年8月離職。期間,雷真與同事被害人小明(化名)結識。2017年,小明向被告人雷真提起想調動崗位至南昌市電信公司鳳凰洲支局給喻某當助理的想法,雷真謊稱其認識喻某,能幫忙牽線搭橋,並使用喻某手機號註冊微信名“ykr***”的微信賬號冒充喻某的身份。

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間,雷真用自己的微信號假裝和微信號“ykr***”聊天,並將聊天記錄轉發給被害人小明,騙取其信任,以找關係需要錢送禮為由,讓小明通過微信轉賬共計人民幣39837.78元。

在小明多次催促無果進而產生疑慮後,2018年3月4日至8月8日期間,被告人雷真直接使用微信號“ykr***”以喻某的名義與小明聯繫,並以疏通關係、辦理公積金、母親過世等事由向其要人民幣共計78713元。

至案發,雷真使用上述手段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18550.78元,贓款均被其揮霍。

該院認為,被告人雷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118550.7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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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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