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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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被徵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如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則補償金額的構成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被拆房屋市場評估價或者協商價;

(2)被拆遷房屋附屬物、裝修部分評估價或者協商價;

(3)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設施移機費用;

(4)搬遷補助;

(5)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

(6)地方政府給予的其他補貼;

(7)前搬遷獎勵;

(8)拆遷人給予的其他補貼.

在實踐中,有的拆遷人將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等項目均列入“搬遷獎勵”,是一種偷換概念的做法。拆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和設備遷移費用是被拆遷人由於拆遷必然發生的直接成本。在性質上應歸於“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內訂立補償協議,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內達不成訂立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理解“拆一補一市場價”的關鍵在於確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和“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1、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地產的價格瞬息萬變,拆遷方希望“就低不就高”,被拆遷人希望“越高越好”。因此,確定房屋價格補償的首要前提就是定個“好日子”—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但並不是隨便貼一張紙就是房屋徵收決定。合法的房屋徵收決定應包括:“徵收項目名稱、徵收房屋範圍、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協議簽訂期限、對徵收公告有異議的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期限、政府加蓋公章。”因此,只有包含上述內容的房屋徵收決定才是合法的,才能作為計算房屋補償價值的基準時間點

2、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是不是按我家周邊二手房的價格?”“能不能按照新開盤的別墅價?”這是諮詢中當事人經常問到的。對於何為“類似房地產”,廣大被徵收人似乎總是似懂非懂之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因此,被徵收人可以參考以上因素來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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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城市每個區域都會有差別!

到時候開幹會出通知,然後評估公司估價。公佈,籤協議是否同意

一般會按當時周邊房屋市場價略低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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