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

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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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師在日常工作代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常常遇到有朋友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過錯的情節,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必然少分要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那麼這種觀點到底是否正確呢? 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論夫或妻誰賺多賺少,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詳情可以參閱本律師近期文章《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過錯方的行為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必然的聯繫。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如小明與小紅是夫妻,小明與婚外異性同居,小紅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如小明僅僅是通過微信或其他網絡工具與其它異性發生曖昧行為、偶然或偶發性的有一夜情的發生,這種情形是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持續、較穩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說法就是偶爾、次把次的出軌必然屬於道德譴責的範疇,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張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小明揹著小紅饋贈給別的女人金銀首飾、汽車、房屋等,金額不大的尚且不論,但如是贈與價值較大財物的話,小紅是可以向法院訴請主張贈與無效的,當然受饋贈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還有隱藏、轉移的行為,小紅還可以主張小明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

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情形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主張要求對方賠償,否則法院將“不告不理”。其次舉證責任在於無過錯方。最後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就算沒有過錯行為發生,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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