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網友諮詢:我想離婚他不願意。家庭暴力感情破裂有兩個孩子沒財產。我該怎麼辦?

陝西潤豐律師事務所的張詩唯律師解答:

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婚姻關係、孩子撫養問題。起訴離婚時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張詩唯律師給大家送上相關婚姻法律知識推薦,乾貨滿滿:

一、怎樣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依據(1):看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瞭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係的起點,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後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依據(2):看婚後感情

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當聯繫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依據(3):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告、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

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

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依據(4):看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係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係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張詩唯律師,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從事專職律師6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業務精熟,辦案認真專業。待人熱情大方,善解人意,可以提供量身定做一對一優質服務。

離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二、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 “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 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 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 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 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 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 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 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 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 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 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 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5. 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 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 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 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 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 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 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 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 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 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 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 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 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3. 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並不會自動離婚.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張詩唯律師提醒: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於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據此可知,你與男方之間來往短信可作為證據使用。手機短信可以被當作證據使用至少還應當收集下列證據:發送短信的手機系你所有;回覆短信的手機系男方所有;多次來往短信的時間上要吻合,內容上要有連貫性。此外,為了確保該證據有效,你最好將該短信辦理公證,因為數據電文證據容易被篡改,法院單憑數據電文證據認定法律事實時往往十分慎重。

張詩唯律師溫馨提示: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司法審判來說是一道模糊的算術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法學界給出了一條判斷標準線:要求法官對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和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綜合分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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