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崑山一輛寶馬車開車
碰到一輛自行車
車中數人下車後與自行車男子發生口角
最後釀成命案
一死一傷
據稱是死者朋友發的朋友圈
也在網上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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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上9點36分左右,
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的過程中,
遇上一騎著自行車的騎車人,
雙方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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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絡信息顯示,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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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網友吵翻了
網友評論
有網友表示,
寶馬灰衣男先手持長刀砍人,
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
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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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認為,
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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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嫌防衛過當
嶽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法律專家嶽屾山表示,
紋身男子在刀丟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後,其實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白衣男繼續砍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防衛的限度,應屬防衛過當。不過,如果致命傷是倒地前砍的,應該考慮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無限防衛一般也是在實施侵害時,如果侵害人已經沒有侵害能力了,仍然進行防衛,我更傾向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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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已介入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騎車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灰衣人劉某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崑山這起持刀殺人案中,戾氣沖天的文身男本想“好好收拾”下他眼裡“沒本事”的白衣男子,卻自己“栽了跟頭”。
如果當初他可以低調一點,不那麼暴戾,或者一切還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管怎麼說,死者為大,我們也不必去過於執著於“咎由自取”“死得好”的問題,還是希望逝者能夠安息。
我們更應該關心的是法官到底會怎麼判這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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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依據當時的情形和《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界定,這起案件中電動車主是屬於正當防衛。
首先,本來騎著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本本分分在非機動車道等紅綠燈,而這輛寶馬車卻違規變道撞上了電動車,隨後寶馬車主還上前找電動車主“要說法”。
在“要說法”的過程中又從寶馬車內衝過來一個文身大漢對著白衣男子拳打腳踢,甚至想要“滅掉”電動車主,且兇器是寶馬車內的紋身男的,白衣男子是在情況危急下撿起長刀進行反擊。
白衣男子本身無傷人意願,且在被文身男持刀追砍的過程中一直躲閃,後因紋身男摔倒在地導致長刀被白衣男子撿走,隨後白衣男子出於“保命”的心理對文身男進行了反擊。
而文身男犯罪意願強烈,在毆打了白衣男子的情況下還想要拿刀砍殺白衣男子。說句偏激一點的話,如果這名文身男當天沒有摔倒,刀沒有被白衣男子撿走,很有可能被砍死的人就是白衣男子。
所以,小編強烈支持法院判定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電動車主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輿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認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也有部分網友認為超出正當防衛範疇,屬於防衛過當。
對此,各位是怎麼看的呢?
來源:綜合北京晚報、崑山公安微警務、北京晨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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