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殯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合葬墓占地不得超0.8平方米

近日,民政部公佈《殯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公眾徵求意見。據介紹,徵求意見稿由原《條例》的6章24條擴充為8章57條,包括殯葬設施管理、殯葬服務管理、喪事活動管理、殯葬設備和喪葬用品管理等內容。條例擬規定,安葬骨灰的獨立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為規範殯葬服務價格,多項殯葬服務內容被確定實施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據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介紹,現行的《殯葬管理條例》為1997年國務院頒佈施行,但隨著經濟社會以及殯葬事業的快速發展變化,特別是進入新時代以後,殯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殯葬服務供給不充分不平衡,殯葬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公墓墓位價格貴、佔地多、墓碑大;違規土葬、散埋亂葬現象時有發生等。對此,《殯葬管理條例》迎來大修,針對上述問題作出制約和規定。

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區域允許土葬

根據新修訂的內容,民政部擬規定,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以及其他城鄉困難群眾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在火葬區劃定上,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不佔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佔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對採取海葬、樹葬、草坪葬等不佔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進行生態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補貼。根據需要,可以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統一的紀念設施。要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自願改革殯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獨立墓位佔地不得超過0.5平方米

在殯葬設施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設施規劃,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從嚴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變更為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徵土地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關於生態安葬方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進行林地、草地和墓地複合利用,實施生態安葬,但不得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也可以劃定一定海域實施海葬。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建造墳墓。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劃定的區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徵求意見稿中還嚴格限制了公墓墓位佔地面積、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獨立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墓位(含合葬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應當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設硬質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綠化覆蓋率。

應憑藉死亡證明使用墓位

在殯葬服務領域,殯葬服務機構開展殯葬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誤導、捆綁、強迫消費,不得限制使用自帶的合法喪葬用品。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遺體接運、暫存、防腐、整容等經營活動。接運遺體必須憑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使用專用車輛,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接運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公墓、骨灰堂經營者應當憑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提供使用墓位或者格位。在服務價格方面,徵求意見稿也做出了明確規定,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並動態調整。遺體化妝、遺體防腐、弔唁設施租賃等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並動態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費和維護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書、殯葬服務許可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並自覺接受市場監督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者 蔣若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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