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員工曠工離職告公司剋扣工資

王先生於2008年4月2日入職三x公司,2012年4月2日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3年10月8日王先生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公司存在無故認定其曠工並扣罰當月工資等行為,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前王先生的月平均工資為5875.71元。

王先生離職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支付工資差額。

仲裁委裁決:1、公司支付王先生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35254.26元;2、公司支付王先生2013年8月1日之2013年8月31日工資差額3434.48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2013年8月公司未向王先生支付工資,是因為王先生2013年8月曠工5.5天,根據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曠工1天扣除當月3天的工資,故不存在無故扣發工資的情形。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條、出勤管理第2項曠工規定:

曠工規定

(1)凡下列情況均視為曠工:B、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者;C、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F、遲到或早退一次1小時以上兩小時以內的,按曠工半天論處;遲到或早退一次2小時以上的,按曠工一天論處。

(2)曠工半天,扣發其當月1.5日工資;曠工一天,扣發當月3日工資;曠工兩天,扣發當月6日工資;連續曠工三天(含)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公司予以除名。

王先生認可該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實性。

考勤打卡記錄顯示王先生2013年8月的出勤天數16.5天,曠工5.5天。

公司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員工曠工離職告公司剋扣工資

公司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員工曠工離職告公司剋扣工資

考勤記錄記載如下:

考勤記錄

2013年8月7日寫明到公司總部,出勤半天;8月9日寫明到總部出勤半天;8月12日寫明到公司出勤半天;8月16日寫明維權,準備資料,未准假;8月20日寫明公積金,未准假;8月21日寫明去稅務所打個稅,未准假;8月23日寫明去社保舉報,無准假。

公司主張上述考勤打卡記錄中所記錄的內容是根據王先生所述而記錄,但公司並不認可其理由。

公司在扣工資前發了一份通知,通知載明:

通知書

“王先生,您好,在做2013年8月份考勤統計時發現您有7天考勤缺席,分別是8月7日(週三)、8月9日(週五)、8月12日(週一)、8月16日(週五)、8月20日(週二)、8月21日(週三)、8月23日(週五),累計7天。經調查發現:8月7日(週三)、8月9日(週五)以及8月12日(週一)您均有半天到公司總部進行溝通,其餘各半天時間未在公司辦公,也未取得相關領導批假;8月16日(週五)、8月20日(週二)、8月21日(週三)以及8月23日(週五),累計4天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根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條第2款規定,以上時間均視為無故曠工,共累計5.5天。鑑於已經嚴重違法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扣發您8月份工資,以觀後效。”

王先生在本人簽字處簽字,並寫明“以上已和公司解釋過原因,以上觀點我個人不同意”的意見。

王先生認為2013年8月其並不存在5.5天的曠工,2013年8月7、9、12日其前往公司總部找相關領導交涉社保事宜,16日準備維權材料,20日去公積金中心、21日去稅務局、23日去社保局舉報。

公司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員工曠工離職告公司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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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公司以王先生在2013年8月曠工5.5天為由扣發了王先生當月的全部工資,其主張扣發工資是依據其考勤管理制度中關於“曠工半天,扣發其當月1.5日工資;曠工一天,扣發當月3日工資;曠工兩天,扣發當月6日工資”的規定。

但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公司上述曠工處罰規定本身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現王先生並不認可其在2013年8月存在曠工5.5天的事實,即便王先生存在曠工行為,公司以王先生曠工5.5天為由扣發2013年8月全部工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無故剋扣工資。

王先生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應向王先生補發2013年8月的工資差額3434.48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525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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