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微信借款這樣可能「有去無回」!(如何規避?)

移動支付的發展給我們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只需要攜帶一部手機,就可以完成幾乎所有的日常支付,就連在街邊小販那裡買菜,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寶支付。因微信、支付寶有便捷支付、時時到賬的優勢,許多朋友在遇到親戚、朋友借款時,就直接通過微信、支付寶將款項轉了出去,甚至連借條都沒有一個。一旦發生糾紛,才發現最棘手的問題是根本無法證明借款關係存在,借出去的錢自然也無法要回。

那麼,對於微信、支付寶借款,我們應當如何規避其中的法律風險?

注意!微信借款這樣可能“有去無回”!(如何規避?)

龐某與郭某共同經營養雞場,經營期間,郭某以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資為由,向龐某提出借款。龐某分別於2017年4月10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出借4萬元,2017年5月9日用微信轉賬方式出借3萬元,共計借給郭某7萬元。後經龐某多次催促,郭某均拒不償還款項。無奈之下,龐某隻能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並在庭審中出示了4萬元的銀行轉款憑證及3萬元的微信轉款記錄。審理時,郭某當庭對3萬元微信借款予以否認,稱名為“緣定今生”的微信號並不是他本人在使用,而龐某也無其餘證據證明該微信號確實屬於郭某所用。法院經審理後最終判決,郭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龐某4萬元,對於龐某用微信轉款的3萬元,因無相關證據證明其確係郭某所借,予以駁回。

上述案例中,龐某無法向郭某要回以微信借出的3萬元,最終導致案件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未能舉證證明借款微信號為郭某所有。

因目前微信尚未實行實名制註冊,因而,除非債務人自認,否則很難證實借款的微信號為債務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龐某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緣定今生”的微信號與郭某之間的直接聯繫。

第二,未能舉證證明借款過程。

在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應承擔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係及借貸內容的舉證責任。龐某僅提供了微信轉款記錄,而未能提供郭某有借款意向及雙方如何達成借款合意的證據,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第三,未能提供其餘補強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語音等存在因時間較長易被刪除和不易存的特點,另外,即使認可了微信、支付寶記錄的證據效力,但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直接決定著其證明力大小,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補證。龐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雖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但僅憑孤證難以定案,還需要補充如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那麼,如果我們通過微信或支付寶出借款項,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通過微信、支付寶借款時,需說明款項來往性質

在與對方的聊天記錄中,需注意提及雙方的借款合意、利息約定、還款期限等內容。在轉款備註中註明“借款”,並及時保存、收藏聊天記錄、語音等。轉賬後,及時與對方補充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債務人出具借條,並要求附上債務人的身份信息。

2.起訴前儘快補充、固定證據

如果缺少上述與對方的聊天記錄或者借款合同、借條時,那麼,就應當在債務人還未覺察有起訴意圖時,儘快向債務人的微信號發出確認信息,內容可以是:“郭某,我是龐某,我在2017年5月9日借給你3萬元,請你儘快歸壞。”如果對方在微信中進行了回覆,則可以進一步確認借貸及對方身份的事實。

3.通過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對微信號使用人身份進行認定

如債務人的微信頭像是本人或在微信相冊裡有本人照片時,要及時通過公證方式取證,證明該微信號為債務人本人所用。若無法通過上述途徑取證,也可以通過請求第三方機構及軟件供應商的技術協助,取得身份認證的證據。

移動支付的快速發展給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莫大的方便,但我們在使用時也要注意法律風險防範,儘可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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