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法院:執行法官奔波三地,成功執結二十年前積案

1997年,趙某因返回股金糾紛將沈某起訴至興隆縣人民法院。1997年6月3日,興隆縣人民法院作出(1997)興民初字第4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沈某償還趙某5500元整。判決生效後,沈某並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且行蹤不定。因沈某住所地在承德縣,且當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進入終本程序。

隨著解決執行難進入攻堅收尾階段,興隆法院執行幹警全面出擊,尤其高度關注執行不能的常年積案。2018年4月,該案恢復執行,執行法官根據被執行人沈某身份信息,到承德縣某村莊瞭解情況。原來被執行人雖然戶籍地在此,可早在10多年前就舉家遷往外地,具體地址周邊鄰居也並不知情。但是執行法官並未放棄,案件恢復執行後,執行法官利用網絡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曾於2015年在三河市農村信用社辦理過一張儲蓄卡。為了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執行法官又驅車趕到三河市某農村信用社網點,根據被執行人信息,查到儲蓄卡開卡時候留下的手機號,終於和被執行人取得聯繫。

在執行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說下,被執行人最終同意和解,申請人也作出讓步,一起長達二十年的案件終於執行完畢,收到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通訊員 王鵬程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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