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法院:执行法官奔波三地,成功执结二十年前积案

1997年,赵某因返回股金纠纷将沈某起诉至兴隆县人民法院。1997年6月3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兴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某偿还赵某5500元整。判决生效后,沈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且行踪不定。因沈某住所地在承德县,且当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随着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收尾阶段,兴隆法院执行干警全面出击,尤其高度关注执行不能的常年积案。2018年4月,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沈某身份信息,到承德县某村庄了解情况。原来被执行人虽然户籍地在此,可早在10多年前就举家迁往外地,具体地址周边邻居也并不知情。但是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曾于2015年在三河市农村信用社办理过一张储蓄卡。为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官又驱车赶到三河市某农村信用社网点,根据被执行人信息,查到储蓄卡开卡时候留下的手机号,终于和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和解,申请人也作出让步,一起长达二十年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收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王鹏程 王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