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司法拍賣拍得的房產無法辦產證,是否可以撤銷拍賣?

《拍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十八條規定,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為概念使用的準確規範,本文用《拍賣法》中競買人、買受人得概念。

一、撤銷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通過司法拍賣拍得的房產無法辦產證,買受人能否撤銷拍賣,關鍵是看買受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於拍賣財產的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如果法院在司法拍賣中對於拍賣房地產不能辦理獨立產證這一瑕疵沒有如實完整準確地披露和說明,就屬於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買受人無法辦理產證,可以認定買受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購買目的無法實現;而法院的瑕疵說明嚴重失實,導致了買受人的重大誤解,導致了買受人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也就是說,法院的瑕疵說明嚴重失實和買受人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之間有因果關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於撤銷拍賣的要件。綜上分析,通過司法拍賣拍得的房產無法辦產證的,如果存在法院瑕疵說明嚴重失實這個前提,則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

二、買受人的救濟途徑

《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撤銷拍賣的救濟途徑是執行異議,對於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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