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为概念使用的准确规范,本文用《拍卖法》中竞买人、买受人得概念。

一、撤销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买受人能否撤销拍卖,关键是看买受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如果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对于拍卖房地产不能办理独立产证这一瑕疵没有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和说明,就属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买受人无法办理产证,可以认定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目的无法实现;而法院的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导致了买受人的重大误解,导致了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是说,法院的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和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拍卖的要件。综上分析,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的,如果存在法院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这个前提,则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拍卖的救济途径是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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