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是總統大、國會大還是大法官大?

賀嚕妹夫


理論上說,美國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是屬於平行的關係。

美國憲法確立了一種“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對聯邦權力進行了分割,由總統掌握行政權,統轄聯邦政府;國會掌握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握憲法解釋權。這三者,相互制約,彼此獨立運行。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這三者的權重又是不同的。在美國剛建國的時期,還是個落後的農業國,當時州權主義者佔據主導地位,聯邦政府的權威較弱,因此議會的分量就很大。因為州權主義者,代表各州的利益,他們博弈的地點,主要就選在了議會,他們企圖把持議會,來限制聯邦權力的擴張。

這個局面,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美國聯邦主義者和州權主義者的鬥爭,間接架空了總統的權力,這使得總統不得不依附於議會。在“南北戰爭”之前,美國總統普遍不是強勢總統,而在當時,美國政治又是完全意義上的精英政治,這使得總統必須依靠某個政治團體才能站穩腳跟,而不能孤立的體現存在感。

(圖:美國國父,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

在當時,議會已經成了權力中心,也是政治博弈的中心,所以總統必須要爭取議員的支持,假如總統與國會鬧僵,在那個時代的美國,可能會面臨十分嚴峻的局面。事實上,國會的效率並不高,有時候甚至會添亂,例如在廢奴問題上,國會鬥爭了多年,也沒有實現化解。在對外政策方面,1812年入侵加拿大的戰爭,從某種程度上看也是議會決策失誤所致,當時主戰派把持了議會,致使美國險些亡國。

1865年,美國聯邦政府贏得了內戰勝利,從此州權主義者遭到了徹底的壓制,聯邦權力進入極速擴張期。美國總統個人的權力,也在戰爭中被持續增強。自此之後,美國總統逐漸成為了權力中心,而總統作為軍隊總司令,其戰爭權力也在不斷擴大,這又變相的擴張了聯邦政府的權力。隨著美國國力的不斷提高,美國的利益開始遍及全球,此時聯邦政府就成了維護這些既得利益的重要推手,國會對聯邦政府的行為,制約力度也越來越弱。

在美國保守主義政治家看來,國會存在的意義,主要是為了給美國的利益保駕護航,而去實現美國利益的,只能依靠聯邦政府。這就將總統個人的地位,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在美國,進行分權制衡的終極目的,也是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而既然總統可以有效的實現這個目標,他們自然就會賦予總統更大的權力。在此之後,總統個人的權力有增無減,隨著軍事技術的不斷提升,總統甚至可以繞開國會發動對外戰爭,這在過去的時代是難以實現的。

國會為了有效遏制總統的權力,只能寄託於對擔任總統的次數進行限制,例如在1947年通過了第22條修正案。

(圖:美國第37任總統理查德.尼克松)

1974年,尼克松因“水門事件”下臺。國會扳回了一局,但依然沒有改變總統權力過大的事實,其實這種局面已經不可逆了,美國總統已經完全居於權力的核心地位,成為美國權力最大的人。但是,國會的權力也需要得到制約,這也凸顯了最高法院的作用,因為最高法院的終極目標,是為了捍衛美國憲法,而只要出現了違憲事件,都會有最高法院的影子。在過去200年間,最高法院時刻把控著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的行為,這也使其成為另外兩方最為忌憚的力量。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任職的,這意味著其不好被掌控和利用,顯得更為中立。這也是美國建國先賢最巧妙地一個設計,假如沒有最高法院的存在,美國總統和國會的鬥爭將會持續白熱化,而美國也將持續陷入內耗。然而,即使有最高法院的存在,也沒能阻止內戰的爆發,美國最高法院痴迷於憲法的解釋,痴迷於對傳統的維護,反而會忽略現實的變化,顯得故步自封。


圖維坦


在憲法上,總統代表行政權,國會代表立法權,大法官代表司法權,三者是互不隸屬的關係,所以稱為“三權分立”。但在憲法中,又涉及了相互制衡的機制,使得“三權制衡”。所以,美國的國家制度是“三權分立與制衡”的。

既然互不隸屬,就不存在總統、國會、大法官誰大的問題。

總統在憲法框架下發布的行政令,國會反對的票數如果不夠則無法推翻,而大法官同樣也不可能干預。但是參眾兩院可憑藉絕對多數,推翻總統行政令。而一旦總統的行政令是違憲的,哪怕國會反對票數不夠無法推翻,公民與有關機構還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通過聯邦法院來嘗試予以推翻。行政訴訟如果一路打至聯邦最高法院,其最後的裁決,美國總統也是必須遵守的。而國會的立法,參眾兩院如果不是2/3多數通過,美國總統是可以予以反對而推翻的。

此外,白宮中許多重要的內閣成員,必須經由總統提名,而由參議院聽證任命。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是終身制,但其提名權在總統手中,任命權則歸屬參議院。

大體而言,這三者存在著上述的“三權分立與制衡”的關係。這是一種既存在合作又存在博弈對抗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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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米叔,這才是美國的創辦者,旅美學者,資深媒體人


這個問題應該會把歷史老師炸出來“當年書本上的知識咋都丟了?”


首先,美國政治體制的一大特點就是三權分立,互相制約。因此從法理上,不存在哪個系統更大。但是,就我個人感官來看,感覺大法官的集體判決 > 國會的立法 > 總統的行政命令,但是呢,這種關係並不恆定。



有的人可能覺得美國總統掌握著全世界最強的武裝力量,有著一華爾街大佬撐腰,自然權力無邊。實際上,總統作為行政的首腦,被國會和法官們制約的很厲害。例如,川普作為上臺前就嚷嚷著要廢除奧巴馬醫改。結果呢,參議院票數不夠,川普也沒辦法。


此外,奧巴馬時代因為國會無法通過移民改革,於是奧巴馬運用總統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單方面給以dreamers(就是被非法移民的父母帶入美國的時候還是兒童)合法的身份,使他們能在美國上學和工作,不會被遣送。


有意思的是,川普上臺後宣佈廢除奧巴馬的這項行政命令,但卻被聯邦法官(注意,是比最高法院大法官還低一級的聯邦法官)給凍結。其後果是,川普的行政命令作廢,dreamers可以按現行政策繼續待在美國。


美國的重大立法,大都來源於國會。通常需要參眾兩院共同通過,再交總統簽字生效。總統的任務,與其說是最高領袖,不如說是行政與國會的紐帶。總統可以推動立法,但是無法決定立法。


此外,議員產生於選區,對其所在的選區負責。看待這些問題,需要考慮到美國民眾的多樣性,就像咱們有漢族也有各個少數民族一樣。這也是為什麼即便在同一個黨派,議員的投票也有差別,並且不必跟總統的要求保持一致。比如,我前段時間看新聞,在六月末眾議院進行的共和黨版本的移民改革的投票,不僅僅民主黨全數反對,相當多的共和黨也投了反對票。


為什麼我說大法官的集體判決最大?



首先,大法官的集體判決超越了總統和國會。大法官的判決,不僅僅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案例,更對全美的類似案例具有指導作用。並且,一旦大法官達成了判決,總統和國會無權否定。


就像2015年最高法院以5-4投票決定承認同性戀婚姻合法。其後果是,雖然共和黨及其不滿,但也無可奈何。


此外在任期時間上:總統最多八年,眾議員每兩年改選一次,參議員每六年改選一次,而大法官任職終身。因此,大法官可以影響美國幾代人的說法是恰如其分的。


最後,我曾也有疑問,如何改變最高法院過往的判決呢?

看了不少資料後得知,方法只有一條:最高法院自己改判。


如果某位大法官以任何原因離職,則總統可以提名,並交參議院通過,產生新的法官。新的法官也許由於對法律理解的不同,會對新的案例(但和舊案例類似)做出不同於以往的判決。但總的來說,由於存在著9名長期任職的大法官,並且出於尊重前輩的傳統,改判的幾率微乎其微的。


這才是美國


在美國三權分立狀態下,理論上行政外交、財務人事、司法分別交給總統、議會、最高法院。在現實世界則是,總統和國會進行制衡,最高法院如果被尊重就有用。問題提的大法官應該是聯邦大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負責管理最高法院及其最高法院大法官工作。

漢密爾頓

(1)現實社會總統無疑最大,當然也要看個人的性格和黨派角力

在現實社會,總統的權力無疑是最大的,他可以通過理由的變化不經議會而做出某些決定。例如交戰權的應用,可以通過臨時救援等名義上的變化,實際派軍,只是等待國會的最後確認。

像美國前總統小布什、特朗普等在這種事情上都做過。當2001年“9·13事件”發生後,小布什的總統權力達到空前地步。進入第二個任期,即第55屆總統任期後,總統權力才開始受到議會制衡。進入奧巴馬兩個任期時,總統和議會間的制衡才算合乎歷史規律。

現如今在特朗普時期,議會制衡力量並沒有顯示出來。主要原因就在於共和黨在議會佔據多數,總統和黨派合力將議會的制衡能力降低。

(2)現實生活中最高法院權力最小

早在美國建國伊始,美國的開國元勳們就已經意識到最高法院的權力。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他的歷史地位就不必介紹了吧)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就說:行政有槍桿子、議會有錢袋子,法院啥都沒有。它是三大權力中實力最弱小的,你不尊重它,它就會沒有任何辦法。

安德魯·傑克遜

再比如,美國總統安德魯·傑克遜(1828—1836年任總統),他就是美國曆史上對“三權分立”破壞最大總統。某種程度上,特朗普就很想他。特點就是:以他的個人意志為準,什麼議會、法院,一概不理,為此,被人稱作“印第安人殺手”的外號。

同時,美國大法官的任命權是總統,所以,被任命者往往是自己的支持者或同一黨派的人。在此情況下,大法官的公正性也就有問題了。例如現任大法官就是共和黨總統小布什任命的。


坐古談今


這個問題很難有準確答案,按規則說它們的權力是無所謂誰大誰小的,但在實現執行中權力的表現卻並不平衡。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總統掌握著行政權,並且是軍隊的總司令,他是由各州選舉人選舉產生,最多任期兩屆;立法權則屬於國會,它是由參議院與眾議院組成,議員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按州分配名額,眾議員按各州人數分配名額;最高法院則掌握著司法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任職。三權之間互相制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為所欲為。

但是在現實中,美國總統的權力有擴大的趨勢,因為他掌握著更多的行政資源,把控著龐大的行政系統,雖然在立法是受到國會制約,但在關鍵時刻可行使否決權,實在不行,總統還可以繞開國會而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自己的願志。再者,總統還是全國軍隊的最高長官,有權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等。所以,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際操作中來說,總統的行政權明顯要大於二兩者。


姜運倉



在美國,行政權和軍權,總統最大。總統還兼任海陸空三軍總司令。

立法權權,國會最大。總統的行政權力受國會節制。總統的軍事權力基本不受國會節制。唯一受節制的,就是美國軍隊對外用兵(打別人)時,需要國會批准。如珍珠港後,美國對日宣戰。9.11後,美國出兵阿富汗。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美國出兵中東。

在執法上,美國最大的聯邦法院。

美國是行政權、立法權、執法權三權分立的國家。


美國總統有80%行政權和99%軍事權。

美國國會有100%立法權,20%行政權和1%軍權。

美國聯邦法院擁有100%執法權。


楊朱學派


三權分立,互相制約,一切以國家利益為重!很難說誰大誰小,誰都不傻,為個人為國家,通過不斷的全民激辯,總能分得清楚!難怪美國佬牛B,制度設計之初,就己經考慮到各個方面!


馬到成功001A


嚴格說來,問題更為準確的應該是總統為首的行政機構、國會為代表的立法機構以及以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為首的司法機構,這三者之間究竟是誰的權力更大。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就是

三者憲法地位是平等的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制度。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條第一款,美國的“立法權,全屬合眾國的國會”;“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而“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也就是說,美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而美國1787年憲法專門分成三條來闡述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這表明三個機構的憲法地位是平行的,並沒有那個機構是最高權力機構。

美國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分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使得三個機構在組織上是相互獨立的,每個機構都有自身的產生方式任期也有所不同、而且三個機構的公職人員實行“不相容原則”

。這就保證了三個機構都能夠獨立行使其職權,每個機構的職權都是由1787年憲法的規定來保障的,這使得三個機構都能夠免於來自其他機構的侵害。

而在另一方面,三個權力機構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又有著權力的制約,這使得三個權力機構在行使自己的權力的時候,又必須既要相互依賴,又要相互制約。例如國會的法律必須由總統簽署才能生效;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而國會可以否決總統的否決。總統提名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內的聯邦高級官員,而國會參議院掌握著批准這些官員的權力。而聯邦法院掌握著司法權,但聯邦法院的判決需要由行政機構執行,而國會則掌握著錢袋子。

總而言之,美國國會、總統、最高法院及聯邦下級法院,分別掌握著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相互獨立同時又相互制約,在憲法地位上是平行的,沒有誰地位更高,誰地位更低的問題,因此,也就談不上總統、國會以及大法官誰更大,誰更小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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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總統行使行政權和軍事權,國會行使立法權,大法官行使司法權。總統、國會和大法官相互之間處於一種“制約與平衡”的關係,沒有哪個主體絕對凌駕於另外兩個主體之上,也沒有哪個主體絕對附屬於另外兩個主體。

美國設計這樣的政治體制,是因為他們相信“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不能讓某個機構掌握一家獨大的權力,而是讓各個機構的權力處於一種“相互制約的動態關係”。下面,我來簡單說一下美國的權力是如何相互制約的。

首先,美國總統雖然總攬行政大權,但他提出的議案需要國會通過才能施行。如果總統做出違法行為,眾議院可以彈劾他,由大法官對其進行審判。

其次,國會享有立法權,但如果國會通過的法律違反憲法,大法官有權對其進行違憲審查。另外,總統對國會通過的議案享有否決權,一旦總統否決該議案就不能生效。

最後,大法官雖然是終生任職,但他們是由總統任命的。另外,大法官雖然掌握著司法權,但他們只能解釋國會通過的法律,而不能自行創設法律,並且他們要嚴格受到《憲法》約束。

可以看出,總統、國會和大法官之間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使得美國政治生態在一種動態平衡中保持活力。


冰焰


就是好人當道.AA制.黑社會浸透不了.資本主義的無情無義.又有勤政為人民服務高效流程.基因.人性產生包容.熱性.快樂相互善意.有效的好人評價.高尚家族優先.這些優秀人群領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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