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答辯狀可以開庭才交嗎?有什麼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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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在訴訟中法院向被告發出舉證通知及答辯要求,主要目的是告知被告儘快積極應對訴訟,採取有利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答辯狀該什麼時候交呢?

01

雖然規定答辯狀都要在開庭前提交,但是不答辯和口頭答辯的存在讓遞交時間的早晚在實際中影響不大

通常都要求被告在開庭前向法官遞交答辯狀,方便法官及時梳理出案件的真實情況,找到爭議的焦點,更利於安排庭審過程中的重點工作。

但是法律又同時規定,被告有進行口頭答辯的權利,甚至有保持沉默的權利,這樣來看在法律實體上答辯狀就不是必須的法律文書,所以晚交或者不交併不會引起問題,當然許多法官也是包容開庭時才提交答辯狀的行為的,這就導致實踐中答辯狀甚至成為被告的訴訟策略,通過晚交避免原告及時瞭解自己掌握的情況和訴訟的應對態度及方向。

02

答辯狀其實很重要,按時交給法官好處很大

雖然在開庭時才遞交法官答辯狀,看似又省時間又能有突然的效果,但是答辯狀如果能按時提交給法官好處更大。

首先,會給法官一種被告積極應對訴訟,重視自己權益維護,尊重法院工作要求並配合工作要求的感覺,在心理認知上並不會將被告放到非常不利的結果。

其次,通過提前提交答辯狀給法官,法官可以及時結合雙方的證據,起訴狀及答辯狀,及時的找到案件爭議的焦點,在訴訟過程中更科學的引導訴訟的進行,容易讓案件事實調查的更輕鬆,更清楚。

最後,答辯狀的提交,如果一份很好的答辯狀,能從法律,理性上引起法官的重視,認為案件的爭議如答辯所表達的狀態,那麼內心會傾向於支持被告的理由,花更多心思審查原告訴訟中存在的問題,為的是儘可能的平衡案件的公平。

結語

所以,答辯狀何時提交,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及訴訟策略來決定,即使當庭提交也不會引起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當然有按時提交,對自己也能帶來不少好處,因而該如何應對提交答辯狀的事情需要自己認真思考後作出決定,從被告角度來說,肯定是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訴訟應對方法。


悟法析律


法律規定:《答辯狀》應該在向法院遞交證據的時候一起交;沒有交的,當庭答辯也可以;但沒有明確排除當庭遞交書面答辯狀的可能;司法實踐中,這種情形經常出現。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不妥的;但實際上,這造成了訴訟權利的不平等。一般來說,採用普通程序審判的案件,法官在正式開庭之前,一般都會組織一兩次證據交換;當事人雙方需要對各自遞交的證據想要證明的事實和理由,做簡單的陳述。經過這一程序,當事人雙方都對對方的證據和理由有個大致的瞭解之後,被告方是否有在庭前向法院遞交《答辯狀》,對原告方在正式開庭之後的不利影響,一般不會太大。但是,如果在法官沒有組織證據交換的情形下,被告方的當庭答辯,會對原告方構成“突襲”。因為再厲害的律師都不可能是神仙,可以預先知道對方的全部答辯理由;被“突襲”很可能會使原告方處於不利的境地,導致訴訟利益受損,甚至敗訴。對於這種情形,法律的程序設計,除了硬性規定法官在正式開庭之前必須進行一次以上的證據交換之外,並無其他的萬全之策。因此本人建議,無論被告方在正式開庭之前是否有向法庭遞交書面《答辯狀》,都應當允許訴訟當事人以需要時間對對方的訴訟理由進行研究之後才能答覆為由申請休庭,擇日再審;儘可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


崩牙叔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答辯狀可以開庭才交嗎?有什麼利弊?

什麼是答辯狀?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答辯狀。通常來說,在民事訴訟中,答辯狀是指民事訴訟的被告或者被上訴一方,針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民事訴狀或者上訴狀,做出的答覆和辯駁。答辯算是一種應訴的行為,與起訴和上訴是相對應訴訟活動。所以答辯狀也是與起訴狀、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文書。

答辯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每一個公民都有的一種訴訟權利。是被告或者被上訴人,通過應訴方式拒絕原告、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手段。

此外被告或者被上訴人一方,按時提交答辯狀,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在審理之前做好對案件事實的歸納,確定爭議焦點。也有利於在正式庭審中查明事實,作出公正的裁判。



法律規定答辯狀要在什麼時候提交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67條相應的規定明確,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應當在收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答辯狀提交的時間,是在收到法院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當然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不提交答辯狀有什麼後果?

不提交答辯狀,本身對法院審理案件並不會產生影響。但很可能影響被告或者被上訴人實體的權利、義務。

畢竟如果不提交答辯狀,就視為自己放棄答辯的權利。但如果開庭的時候,當庭提交答辯狀也不是不可以。

開庭提交答辯狀的利弊分析如下:

利:事情無法讓對方把握住你的訴訟思路

弊:法官可能無法及時瞭解案件實際情況,導致庭審把控不到位,或者對被告有不好印象。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個讚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法眼掃描作為執業近30年的律師,來回答你的問題:答辯狀可以開庭的時候再交,利弊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一、關於答辯狀的法律規定

《民訴法》規定了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進行答辯,這個時間是很緊張的,因為這個時間也是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接到《起訴狀》副本後,被告才知道原告的訴請,以及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才趕緊召集各部門針對原告的《起訴狀》瞭解情況,並通知自己的律師來準備應訴。


所以,15天的時間對被告來說比較緊張,如果不能充分考慮各個方面的證據和理由,倉促進行答辯,將不能充分陳述己方的事實與理由,並有可能將自己一方的主要觀點暴漏給原告。

法律同時規定了,如果被告未能在15天內提交《答辯狀》的,並不影響法院安排開庭。

二、《答辯狀》對法官來說比《代理詞》更重要

1、《答辯狀》在判決書主文部分會有大段的陳述

從開庭程序上來說,原告宣佈《起訴狀》後,被告進行答辯,這個時候,合議庭成員都是比較認真聽的,畢竟案件剛開始,所有人都想知道雙方的主要觀點。

而且,在《判決書》的主文部分,要引用被告的《答辯狀》內容,但不見得引用被告《代理詞》內容,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答辯狀》比《代理詞》更重要。

2、《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狀》的一個整個答辯,是一個比較全面的答辯

而代理意見主要是針對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進行辯論,並不是一個全面的對抗,而是主審法官認為他已經瞭解了一部分了,有分歧的觀點讓雙方再申辯一下。

合議庭其他成員,也主要關心的是被告答辯的部分,因此《答辯狀》更重要一些。

三、《答辯狀》開庭才提交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地方

原告沒法進行有針對性地準備,如果原告早拿到《答辯狀》,完全可以有針對性地收集證據、收集法律規定、收集案例,也能知道被告的大致對策。

2、不利的地方

法官認為被告搞突襲,印象不好。


四、結語

《答辯狀》是被告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開庭時提交是比較好的時機。


法眼掃描


現在大多數法院在立案後,會向雙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並規定舉證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只提交證據而不提交答辯狀,證據就無法與答辯狀相互配合。

現在有些法官會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如果庭前交換證據,作為被告也要做對證據進行答辯(就是質證)。

提前準備好書面答辯的好處是:提前把自己一方的思路整理清楚,以法官最容易理解的方式寫成文字。有經驗的人都知道,想和說不是一回事,想、說和寫也不是一回事。

如果沒有書面答辯狀,靠開庭時當場組織思路來回答對方的起訴,效果往往要差許多。根據我的經驗,法官往往會更重視證據準備充分、說理清楚的一方的意見。

答辯狀的作用並不是把案件的全部內容和自己一方對案件的看法展示給法官,而是通過被告的答辯使法官能夠判斷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麼,並進而根據雙方爭議的焦點展開後面的法庭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答辯狀還是起訴狀,一旦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做出認可和否認,開庭時就不能隨意更改了。

開庭時再提交答辯狀,起不到突然襲擊的作用,還有可能因為原告需要針對被告的主張補充證據,而再次開庭。如果是在北京的朝陽法院和海淀法院,下一次開庭時間可能就要到幾個月之後。如果被告希望這樣,倒是可以試試。


律師張晨陽


你可能想太多了:

①答辯狀是法律要求在收到起訴通知或傳票後若干日內上交答辯狀,但法律並沒有強制,很多被告從始至終都沒有交過。

②作為職業律師,筆者一般情況下是開完庭後補交,作為法庭筆錄不完整的必要補充。

③不要輕易相信或過於看重庭審錄像,事實(通過判決觀點及理由)證明,很多法官根本沒再看過錄像,就出了判決。

④答辯狀重要,但是不交,庭審表達言簡意賅也可以勝訴,不交法院也不會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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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話說


關於這個問題,有幾點建議簡單的說一下,其實就像其他回答者所說的那樣,沒有必要就這個問題過多的糾結。

第一,法律有規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裡確實明確要求了要在15日之內提交答辯狀。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不提交答辯狀,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什麼樣的懲罰措施,也就是說盡管法律規定了要提交,但是作為當事人是有選擇權的,你可以選擇提交也可以選擇不提交。

甚至還可以選擇當庭口頭答辯,不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二,如果委託的有律師的話,那麼律師一般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律師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提前提交答辯狀,一般都會開庭的時候,當庭口頭答辯庭後提交一個書面的答辯狀。

這其實是有原因的,因為如果過早的提交答辯狀,很有可能過早的暴露了自己的殺手鐧。

就容易讓對方找到你觀點裡面的漏洞,進行精準打擊,那麼自己這一方就很有可能處於劣勢,進而失敗的幾率會增大。

第三,如果案件事實法律證據對自己都是完全有利,一點風險都沒有,其實也完全可以提前幾天將書面的答辯狀交給法官。

因為案件一點風險就沒有,此時早早的將書面的意見提交給法官或者書記員,會給法官書記員留下一個很好的印象,用行動表明我們會積極的配合法官審理案件。

那麼在之後的庭審過程中,立即在案件的判決過程中,無形中法官有可能對自己一方稍微傾向一點。

在大多數案件裡面,這一點傾向性已經足夠了。因為我們不可能去奢求法官違法辦案,也就是說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偏袒自己這一方,除非法官瘋了。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對你有所幫助請轉發出去,幫助更多的人。

謝謝!


鄒玉傑律師


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按照這個規定,答辯狀和相應的證據應當是在開庭前交到法院,然後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不交的後果。

有的時候,有些當事人或律師不願意提早暴露自己的思路,因此這些東西不提前遞交,開庭的時候臨時遞交。這樣做客觀上剝奪了對方應對的時間,有突然襲擊的意思。但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這種事情,簡單問題一般沒人追究,但是遇到案情複雜,有可能有這樣三種後果:

第一種,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願意較真的話,他會向法庭提出,這些東西應當庭前交上,以便準備答辯,現在臨時提交這些東西,法庭應當准許提供幾天的答辯期。如果提出來要求延長答辯期,屬於比較正當的要求,法官一般會同意下次開庭討論相關的問題。

第二種,法官也可以以不按規定提交答辯狀為由,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者乾脆不採納答辯意見。

第三種,現在法院人多案少,法官身上都有一堆案子,這樣搞很可能引起法官反感,法官只要稍微傾向一下,就有可能產生對本方不利的後果。

因此,不及時提交答辯狀和證據這種動作,可能產生有利於本方的後果,但更多的是產生對本方不利的後果。


淮北日月升


按《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第一百六十七 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上的“應當”往往就是必須的意思。所以,理論上,答辯狀不可以在開庭才交。但實踐中,法官為查明案情,在正式開庭時,一般也允許當事人提交答辯狀。

顯然,這對於對方,是不公平的,因為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對方未能有時間看你的答辯,同樣不利於法官的正確斷案。

但鑑於目前法官做事拖拉,一般案子都儘量拖到最後期限才判決,甚至還無限的延期(法律是有規定時限的,不能無限,但實踐中,無限延期的不在少數)。因此,法官有充足時間看當事人後來才提交的答辯,這明顯對原告不利。所以,如果在開庭後再提交,會佔少許便宜。

但有一點不好的是,二審案件,未必開庭審理而直接判決……那麼,你可能根本沒機會提交答辯。

舉個例子吧,我方是原告,被告不按規定時間提交答辯,而且原告在收到答辯時,同時附有下週一即開庭的通知,時間就幾天,但對方的答辯中,有一份偽造的單位證明。為了推翻該單位證明,我方即向工商、社保及對方的日記帳收集資料,證明該單位證明所證明的內容其一發生在該單位成立之前,其二即該員工是別人單位的員工,不是該單位的員工,再有筆記本記錄有與該證明相去甚遠的內容。

開庭了,對方洋洋得意的拿出單位證明,我方即提交了工商、社保及筆記本記錄,結果,對方即時嚇得癱在地上。

這案子還未了結,對方當然不敢再提起該單位證明了,但法官卻立即充當起當事人角色,親自主張該單位證明,可惜,該法官的能力太差,在判決書中,她即主張單位證明,又主張筆記本記錄,兩者內容矛盾。由是鑄成了冤案。社會矛盾因此得到了深化。戲還在演,用欺詐的手段,必定遭到無限的報復,跑不掉的。


皇家師爺


我國《民訴法》規定:被告接到原告起訴狀,庭審前15日內上交答辯狀。但是在我歷次訴訟中,庭前庭中得到的答辯狀確是微乎其微,或者說直接不給。當原告責問時,對方或其代理人就說“可以答辯也可以不答辯。”哪一次庭審對方不答辯呢?可笑的是人民法院對此從不制止。咱老百姓能奈何啊?

縱上所述,與對方反訴的不是一回事![大笑][大笑][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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