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不服申訴答覆,該怎麼走下一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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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鍩誤對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題主既然諮詢申訴程序,那就說明題主的案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是已經執行完刑罰處罰的。且你已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也已答覆,但你不服,想繼續申訴。我不知道你是什麼案件,也不知道你的申訴理由,我只能告訴你,我理解你的心情,但也勸你冷靜地對照自己的申訴,研讀檢察院的駁回答覆,看看答覆是否有道理,自己的申訴理由是否確實充分,站得住腳。對照上述刑訴法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四條情形,如果你覺得自己確實附合其中一種情形,那你就堅持申訴,定有收穫。否則,再申訴也不可能改變結果,還可能被認為是纏訴。

多年前,我曾辦理過一件申訴案。那人以反革命罪判刑十五年。勞改一年多後,先後向最高法院、省高院、地區中院和基層法院申訴。這些申訴材料經層層中轉,最後都轉到原審基層法院。原審法院另換審判人員,辦理其申訴案。經認真核對原審證人、證據和其申訴理由,最後維持原判,駁回申訴,答覆本人。但他還是不服,繼續申訴。同一份材料,每過一個月,就分別向各級法院郵寄,最後又紛紛轉至原審法院,僅申訴材料就訂了幾個卷宗。原審法院只好再換審判人員,審理他的申訴案,但仍然維持了原判。就這樣,他連續申訴了三、四年,每次都是向各級法院同時郵寄申訴材料,最後再逐級轉至基層法院,搞的法院信訪和刑庭審判人員都頭大。為了保證公正,刑庭的審判人員都基本上快換完了。實在沒辦法,院長把該申訴案連同上級法院的批示一起交給了我。說,這案子你也知道,申訴幾年了,院裡把人換的也差不多了,這次,你給咱辦,希望在你手裡能結束申訴。我說,院長,我一個代審判員能辦怎麼難纏的案子?恐難當大任。院長說,你是咱唯一的大學生,要不是考慮你的職務,早就讓你上了。我推託不過,只好接受這個難啃的骨頭。我細心的閱讀申訴人的申訴材料,把他的申訴理由列表排列。然後審核原卷,把他的口供、證人證明、相關證據等,也逐一列表一一核實,尋找其中的不同和細微差異。最後確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後經審判委員會研究,駁回申訴,維持原判,並報上級法院。為了以理服人,在駁回申訴的裁定書中,沒有向以往那樣簡單回覆,而是針對其主要申訴理由,逐條據理駁斥,答覆申訴人。從此,該申訴人再也沒有申訴過。

綜上,題主確實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或者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或主要證據之間存在予盾,你可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線索,主要證據複印件、照片等,以便法院調查取證,正確審判。如若不能提供,法院會說服你撤回申訴。如你仍堅持申訴,法院會裁定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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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的相關規定,如果你對刑事申訴答覆不服,可以向省級或最高檢察機關去申訴,不過如果已經經過上述機關的處理,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再受理。附相關規定。

第3·14條對下列申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再立案複查,經部門負責人批准,直接答覆申訴人,必要時可製作《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回覆申訴人:

(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作出決定的;


(二)經省級人民檢察院複查作出決定,申訴人未提出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

(三)申訴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法處理但仍堅持申訴,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

(四)申訴人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或者申訴人反映的問題已經依法處理,申訴人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訴的;

(五)屬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已經人民檢察院依法複查,但限於客觀條件,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仍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申訴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

(六)案件已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且採取公開審查形式複查終結,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複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八)申訴人反映的問題已過訴訟時效,或者反映1979年頒佈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問題,已經作出結論,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無複查依據,申訴人仍要求重新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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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其權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他們的申訴,應當積極受理並認真對待,做到件件有著落。因為再審案件情況複雜,審查原判是否正確,很不容易,僅憑一紙申訴就判斷出原判有錯誤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未作出改判之前,不能停止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審查申訴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如果屬於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當事人等仍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對以有新的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為由提出申請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3條的規定,申訴人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需要法院調取證據的,應附有證據線索,未附有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法院不予受理。對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撒回申請,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等事長



年輕旳老者


首先什麼是申訴?簡單的說,就是原告或者被告不服已發生法律效應的判決的終審判決的一種抗議手段

這裡所說的產生法律效應一是指案件結案二是指案件二審終審。案件結案並不意味著要走二審後結案,如果一審判決後在10-15個工作日犯人沒有上訴,期限到了之後,大多會結案,然後按照判決執行

申訴是在案件已經結案,判決已經在執行,但是原告或者被告(犯人屬於被告)還是不服判決,由於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度,而結案或者二審完畢後不能再上訴了,而他們有申訴的權利,申訴成功同樣也會進行改判和上訴差不多

如果申訴不成功打回來了,可以再次申訴,但是法院一般不會受理,畢竟我已經給你裁決了,再申訴屬於浪費法力資源,一般不會理睬,但是如果你真覺得委屈或者冤枉,你可以不斷的申訴嘛,向上級法院檢察院,或者要家人上訪,當然申訴是你的權利,人家鳥不鳥就是他們的事了,或許精誠所至金石為開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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