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吟樹


根據相關的文件指導精神,各省市區多數以著手並徹底地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遺留問題(主要是養老生活問題〉,這真的是一件好事。



但有這樣一句話叫做”不在其政不謀其位”,把問題轉換一下,既然不在其位,那麼後面的一切都很難謀到,這也是事實。因為你畢竟以屬被辭退了的……

儘管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在上世紀對於國家的教育事業作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工作成績是誰也無法也不能去否定的,但畢竟那只是一段歷史,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也只是歷史中的產物,並且,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身份是農民【包括當年教書的上山下鄉知青,回鄉知青,復員退伍軍人】,當年的農村中小學校的師資來源就是這些當年風華正茂的年青一代。所以,根據現在的相關政策和歷史原因,想要重新啟動納入事業編制,恕我直言,恐怕是不可能的。但以參保形式,如同雲南與其他省市的方法那樣,納入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應該不難做到,而且也是可行的。

【祝福曾經的同仁們身心健康,安享晚年】!


楊老帥


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社會保障問題,一直牽掛著這部分人員的心,給予他們社會保障,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他們當年的付出應該得到的回報。

由於這部分人的情況比較特殊,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各地都在解決,但辭退民師不滿意,離他們的期望值太遠。而政府部門,需要對社會各類人員的社保進行平衡,不可能把辭退民師完全當作事業單位人員辦理,很難完全達到辭退民師的期望。

綜合各地對這部分人員的社保情況,我覺得把訴求和可能性拉得最靠近的路徑,就是把辭退民師的社保分成兩部分處理。

第一部分,按照其參加教育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教齡,這段時間,當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理,該視同繳費的視同繳費。因為他們辭退的時候,教師沒有繳納社保這種說法,他們這段時間的費用,應該由財政負擔。

第二部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辦理,該自己繳費的,自己繳費。分期還是一次性繳納,執行地方社保政策。

除此以外,還應考慮兩方面的情況,一種情況是,辭退民師的教齡,達到繳納社保年限規定,個人不再繳納任何費用,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即可。另一種情況,沒有達到規定年限的,加上靈活就業人員的年限,這部分,個人應予繳費。如果,辭退人員及其子女,屬於貧困人員,可以免於繳納,由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代予繳納。

如果這樣,我認為辭退民師社保問題,可以得到很好解決。


教師妹子一枝花


民辦代課教師從來就不是編制內人員,怎麼可能會享受到編制的事業保障呢?那這樣的話,現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豈不更尷尬。

民辦教師是屬於農民,原先的時候,他們通過教授學生來掙工分,後來取消工分制度之後,由各地方籌集教育經費補貼發放現金了。

1978年,國家統計的民辦教師有400多萬。後來國家採取將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合格民辦教師予以辭退的方式,逐步進行消化。2000年基本解決了民辦教師的問題。所有教師只剩下了公辦教師,也就是現代的事業單位編制教師。

2000年之後,隨著中國城鎮化的不斷髮展,學校裡的學生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師力量的不足,在城鎮學校裡面又出現了新的代課教師。

2011年,教育部牽頭對代課教師進行了清理,全部予以辭退。

在2011年的對代課教師進行清退的文件裡,提出對原先的民辦教師,辭退沒有發放一次性補償的予以補償,沒有養老社會保障的要納入相應的養老和醫療保險。

各地相關理順文件出臺的先後不一,河北省、山東省、青海省,都出臺了相應的文件。

各地的普遍是對原先的民辦教師,根據教齡,每教齡滿一年,每月額外發放20元的教齡補貼。發放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合併,一起形成供養合力,保證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15年教齡的民辦教師都能領取到400元左右。

相信隨著我們國家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各項補貼政策也會重點向這一批民辦教師們進行傾斜,不斷提升他們的待遇的。


暖心人社


由於建國初期農村基礎教育非常落後,師資力量相當匱乏,為促使全民“掃盲”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鄉只好聘用民辦教師(當時叫社請教師)。這等同於“臨時救火”,解農村教育之困難的“僱傭軍”。

民辦教師的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而且是長期的、艱辛的,他們與公辦教師同屬於公辦中小學的教師,可沒有編制,享受的待遇是集體支付一部分工資(有的地方是以糧食折價),國家財政補貼一點,充其量每月由5元漲到多年不變的40元。

民辦教師是非編制人員,工作不穩定性,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誰會為他們辦理和交納“五險一金”?2000年左右,隨著教育部清退民辦教師政令下達,全國約有43.8萬民辦教師離開了學校,失去了無私奉獻十幾年、二十多年的教學職業,成了不是“下崗”的“下崗人員”。


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本就被“認證”為事業單位的非正式編制人員,也就不可能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就是連教育部、人力資源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委等四部委的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1)妥善做好辭退補償;...(2)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文件也沒有落實到位,才是原辦教師問題成為當下被遺忘的民生話題。


為生活而提神


民辦代課教師,確確實實為農村教育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又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能夠工作到最後,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是應該的,1981年以前的一年教齡每月養老金增加10元的確是象徵意義比較大,1981年以後沒有任何政策出臺有些讓人心寒。呼籲有關部門重視這部分人的境遇,儘快出臺相關政策,讓每一個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能安度晚年。


雨一直在下滴滴答答


公立學校,是民代幼教師的主戰場!是黨“兩條腿走路”辦學方針即公辦民辦一齊上的歷史產物;是黨、政府、全民開辦的:

1:黨的辦學方針的指引;

2:不屬私人辦學,與私人辦學有本質上的區別;

3:民代幼教師的招聘和錄用是國家、政府意志和行為,完全無個人意願,由組織決定,報上級審核、批准!教育教學主管部門備案;

4:民代幼教師的工資收入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補助全民集體(教育付加費)給付;

5:學校的收費開支由集體組織――校委會決定,學雜費的開支、減免由大隊黨支部(校管會)集體決定、公佈、實施,定期向學生、家長、社會公佈,教師無分文盈利收入!是真正的請水衙門!

6:民代幼教師的勞動成果是為祖國、社會培育英才,寶貴的無形資產!強大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科學動為!

7:民代幼教師是勞動者,他們的身份、教齡應依法獲得認可、承認,決不允許岐視和抽象的肯定,具體否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條文:“按勞分配”、“一律平等”對待、處理,真正達到“公平、公正”促進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

8:民代幼教師的用人單位是公立學校,他們是勞動者,與之建立勞動關係(實事勞動)。公立學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事業組織”,民代幼教師就是這個事業組織內的成員,因此,他們必須享受事業部門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9:民代幼教師的兩個基本保險費應依法由政府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已明文規定,請查依法執行!無須贅述。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是社會保障工作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職,否則必將追責!

這是我轉發的理由,當否請指教!

重要更正:請水衙門的“請”字應為“清”字;“強大”應在“動力”前面。


手機用戶18381196216


12月8日,我回答了民辦教師的的教齡如何計算的問題。今天回答一下被辭退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問題。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的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 號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發辦(1997)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各地根據這一文件精神,都採取了相應的解決問題的辦法,由於地域不同,情況各異,解決的辦法也不盡相同。

湖北省把被辭退的2.8萬民辦教師納入了養老保險,為民辦教師解決了後顧之憂。

黑龍江省也根據中央的有關政策,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這一歷史遺留問題進行了妥善的解決。

民辦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這一問題,關係到這些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

在那特定的歷史時期,廣大民辦教師為祖國的教育事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祖國不會忘記他們,也不該忘記他們。


老頑童有話說


我代課二十三年,在擔任代課老師期間,校長說只要拿了廣涵文憑,還有市中區的獎金獎的就可以直接轉正,所以我就沒有去考那九千九的代課老師了,所以就一直代課到九九年啊!我文憑拿了,市中區的先進教師的榮譽證書也有,結果也沒有轉啊!望出臺給我們解決吃飯問題啊!


用戶64293965394


先說一個實例吧。我爺爺原來就是民辦教師,時間大概在80年左右,後來因為奶奶不在了,就不幹了,前兩年聽說有補助,就去辦了,結果沒辦上,說是任職時間太短且沒有實質證明,他大概做教師有四五年,哎~

不過即使申請上,領的也很少,聽他說,最多的也就一個月60左右,一年算下來也就六七百的樣子。反正是挺為他們不值的~

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去原單位和社保局諮詢一下,這樣消息更準確,如果有這項政策,那就趕緊的,缺什麼證明就馬上辦,省的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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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在2000年將在崗、在編、定員的民辦教師實行了“一刀切”!1.從“關口”時間看:有八六年底前參加工作也有八六年後參加工作。2.從編制來看:84年教職工“編制標準”一直延續到2000年。3.從民辦教師《任用證》和“國補”來看: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卻推延到86年後才發《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後參加工作本該不發《任用證》卻得到了《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在86年後只發《任用證》不發“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在86年後只發給“國補”不發《任用證》…4.從資格證來看:國家承認的教師資格分“過渡”前和“過渡”後。“過渡”前是國家人事部門認定的“資格”“職稱”一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94年《教師法》實施後,教師資格實行“過渡”,從此教師《資格證》(由國家教委認定)和《職稱證》分離。5.從民辦教師的檔案來看:黑龍江省在國家備案指標的民辦教師的條件:86年底前參加工作,在編在崗、定員的民辦教師,理當享有國家下撥的編內“國補”。但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民辦教師《任用證》的民辦教師屬於合格民辦教師。依據【83】教師字014號和教人【92】41號對合格民辦教師應由縣市教育行政(人事)部門建立統一編號管理的《有證民辦教師檔案》。它是管理編內有證民辦教師考核、職稱晉級、“民轉公”等重要的備存的依據。如果是被“一刀切”錯清的編內有證合格民辦教師,享受事業編養老保險是理所應當的,而且地方政府還應該對此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和精神上的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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