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強制法》,對規制行政機關的行為積極意義不言而喻,而對於違章建築拆除也明確規定了限制性條件,要求行政機關“兩不得”:不告知相對人自動拆除不得強拆,在當事人享有訴權的法定期限內亦不得強拆。
該規定為行政相對人設立了一道保護程序,使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建設事項提出抗辯與異議,一定程度上實現當事人權益的事前保障。
同時,該規定也有利於行政強制放緩速度,待事實清楚確定後在施行,以減少錯誤行政造成不必要的權利損害。此外,該規定在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義務,也不行使訴權的情況下,兜底性地賦予了行政機關強制拆除之權力,符合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睡眠的人”的精神。
所以,這一恰到好處的程序性規定實可謂是一舉三得,相信對改變目前民眾怨聲載道的以拆違變相實現強拆現象也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