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里的一粒米
另外,犯罪嫌疑人本身意思是,警方偵查懷疑的對象,
存在犯罪時間,存在犯罪動機,或者是具備犯罪條件的人,但是未確定犯罪事實!並且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審判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基礎,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抓住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過程中,如果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實,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另外還有一個注意的,某犯人被起訴後,是說某某,因為涉嫌XX最,被逮捕,或被某某機構起訴,仍然要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他是犯人,而不是寧殺錯,不放過!
玄坤
這個很簡單,在違法犯罪人員沒有被法院判刑之前,都只能被成為嫌疑人或者違法行為人,即使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證據足以證明。但是,違法人也是有權利義務的,只有在法律承認他犯罪了,才可以稱之為犯人。就好像一個人高考的時候成績明明夠了大學,但沒收到入取通知書,也不能說他是某某大學的學生,是一個意思!
以志向為名
沒有經過法院宣判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注意“嫌疑”兩個字。經過法院定性宣判的就是犯人。這個問題,初中政治課都是學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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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犯罪嫌疑人只是他有犯罪嫌疑,待偵查他的犯罪證據落實以後才能定性為犯罪。以及他是犯何罪。
森林木119
沒有法院判決的都是嫌疑人!無罪釋放的我是被警察抓的,但人家沒罪,檢察院起訴,法院量刑以後才能堅定罪犯
陌生人的心思
不太瞭解,客觀理解就是在沒有確鑿證據和法院判決之前一切都是主要懷疑對象,或者只是掌握了部分證據!最終還得嫌疑人主觀承認犯罪,才能定罪吧!
背風飄遠方
現在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一切都要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為衡量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標準。
警察通常在抓到犯人後,會稱他們為犯罪嫌疑人,是因為現在警察辦案都是講求證據的,他們在蒐集證據(包括審問嫌疑人的筆錄、犯案的監控、物證、人證等)後才能最終確認此人是一個犯人,嫌疑人顧名思義就是懷疑的人,這其實也是一個籠統的叫法!
其實,現實社會中也有搞錯的,將一個人抓瞭然後稱他為犯罪嫌疑人,然後最後調查後,發現他和此案一點關係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那個人還比較能接受一點,畢竟不是直接稱呼他為“犯人”不是嗎?如果直接給一個警察所懷疑的人定性成為犯人的話,一旦最終結果知道人家是冤枉的,怎麼收場?到最後也許會被起訴,這樣欠妥!
其實,管他叫什麼呢,只要自己不要犯罪都與自己無關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