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有哪些

(一)缺乏《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拆遷許可證》,是由市有關部門頒發。沒有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二)拆遷補償、低於市場價格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其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時,被徵收房屋周邊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三)不允許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的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包含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在拆遷時,應允許被徵收拆遷人,從“貨幣補償、房屋安置”中自行選擇,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四)由建設單位(包括開發商)所實施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五)採取暴力、威脅、中斷水、熱、電氣和道路等強迫拆遷的,是違法拆遷:

這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有著明確規定。

而對於強迫拆遷的,並應依據情節的具體情況,給予處罰。

(六)非由法院執行的強拆,是非法強拆:

強拆,只能由法院執行。只有市(或縣)政府,才有權向法院申請強拆,由街道、鄉鎮、市(或縣)政府、及其主管的局、辦實施的行政強拆,為違法拆遷。

(七)不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的拆遷,是違法拆遷:先補償、後搬遷,是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均應遵循的法律精神。

1、屬於“先拆遷、後補償”的拆遷,是違法拆遷。

2、被拆遷戶未獲得補償金,或未獲得有明確地點、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或週轉用房)的情況下

法院所實施的強拆,也屬違法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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