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告訴你特定情況下,父債未必子償,擔保也未必能夠追償!

法律告訴你特定情況下,父債未必子償,擔保也未必能夠追償!

​俗話說得好“父債子償”,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理應最終得到追償。但在法律上,偏偏有特殊的情形,使得它們得不到實現。

案例一:甲欠乙100萬,後甲死亡,甲的唯一繼承人丙繼承了甲的遺產,經查甲的僅有50萬的遺產。乙主張父債子償,要求丙清償甲欠乙的100萬。此時丙主張對甲的遺產進行限定繼承,來抗辯100萬的債務,僅以其限定繼承的50萬進行清償。由於丙主張的是限定繼承,而乙就無權要求甲償還甲欠乙的100萬債務,只能要求丙在其繼承所有財產範圍內進行清償,即50萬。

一般來說,在繼承中其繼承的不僅僅包括權利,也包括義務,因此既享有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債權,也負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上述案例中出現了一個大家較為陌生的法律名詞——“限定繼承”我國的《繼承法》確認了這一原則,其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通俗來講,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實際繼承了多少遺產,就以該遺產為限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對於超出繼承遺產限額的債務,不負清償的義務。

案例二:甲欠乙100萬,丁對甲的100萬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後甲死亡,甲的唯一繼承人丙繼承了甲的遺產,經查甲的僅有50萬的遺產。乙主張父債子償,要求丙清償甲欠乙的100萬。此時丙主張對甲的遺產進行限定繼承,來抗辯100萬的債務,僅以其限定繼承的50萬進行清償。隨後,乙主張丁承擔保證責任,對剩下的50萬債務進行清償,此時丁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承擔50萬的債務,不能援引丙的限定繼承進行抗辯,而且在丁承擔50萬的擔保責任後,無權向丙進行追償。

為什麼丙可以主張限定繼承進行抗辯,而丁不可以呢?這是因為限定繼承是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甲和丙直接具有繼承的身份關係,而丁並不具有這種身份關係,因此丙不可以主張限定繼承進行抗辯。這樣對丁是不是不公平呢?大家應該多多少少知道擔保是有風險的,很多人不瞭解《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被擔保害的傾家蕩產的也不計其數。

但是,一旦你自願進行了擔保,就意味著你願意承擔和接受這種風險。擔保需謹慎啊!

小夥伴們,你們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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