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告诉你特定情况下,父债未必子偿,担保也未必能够追偿!

法律告诉你特定情况下,父债未必子偿,担保也未必能够追偿!

​俗话说得好“父债子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理应最终得到追偿。但在法律上,偏偏有特殊的情形,使得它们得不到实现。

案例一:甲欠乙100万,后甲死亡,甲的唯一继承人丙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仅有50万的遗产。乙主张父债子偿,要求丙清偿甲欠乙的100万。此时丙主张对甲的遗产进行限定继承,来抗辩100万的债务,仅以其限定继承的50万进行清偿。由于丙主张的是限定继承,而乙就无权要求甲偿还甲欠乙的100万债务,只能要求丙在其继承所有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即50万。

一般来说,在继承中其继承的不仅仅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因此既享有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债权,也负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上述案例中出现了一个大家较为陌生的法律名词——“限定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确认了这一原则,其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通俗来讲,限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实际继承了多少遗产,就以该遗产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对于超出继承遗产限额的债务,不负清偿的义务。

案例二:甲欠乙100万,丁对甲的1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的唯一继承人丙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仅有50万的遗产。乙主张父债子偿,要求丙清偿甲欠乙的100万。此时丙主张对甲的遗产进行限定继承,来抗辩100万的债务,仅以其限定继承的50万进行清偿。随后,乙主张丁承担保证责任,对剩下的50万债务进行清偿,此时丁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50万的债务,不能援引丙的限定继承进行抗辩,而且在丁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后,无权向丙进行追偿。

为什么丙可以主张限定继承进行抗辩,而丁不可以呢?这是因为限定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甲和丙直接具有继承的身份关系,而丁并不具有这种身份关系,因此丙不可以主张限定继承进行抗辩。这样对丁是不是不公平呢?大家应该多多少少知道担保是有风险的,很多人不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担保害的倾家荡产的也不计其数。

但是,一旦你自愿进行了担保,就意味着你愿意承担和接受这种风险。担保需谨慎啊!

小伙伴们,你们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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