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存3萬隻有2萬到帳,原來是……

以案說法:存3萬隻有2萬到賬,原來是……

6月7日下午,家住會澤縣者海鎮發基村的付某急匆匆來到了者海鎮某銀行。一進銀行業務大廳,付某便直奔銀行櫃檯向工作人員問道:“我昨天存的三萬塊錢怎麼少了一萬?你們是不是沒幫我存進去?”面對付某的質詢,銀行工作人員也是一臉茫然。

以案說法:存3萬隻有2萬到賬,原來是……

由於涉及金額大,銀行工作人員及時將付某帶到了接待室瞭解事情原委,同時對其所說的情況進行核查。幾分鐘後,銀行工作人員調取了當時付某在自助存取款一體機上的交易清單,結果是付某確實有10000元沒存進賬戶。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付某,很可能是當時其操作失誤導自助存取款一體機將後放進去的10000元現金退回,被隨後前來辦理存取款業務的人拿走了。怎麼會這樣呢?付某完全接受不了這個事實。隨後,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建議下,付某到者海派出所報了警。

接警後,民警及時開展走訪調查工作,並調取了事發時段的監控視頻。通過反覆查看監控視頻,民警發現在付某離開銀行自助存取款一體機操作檯後,一名男子緊接著來到操作檯前,拿走了遺留在卡槽中的10000元現金後離開。隨後,民警經過大量調查工作和分析辨認後,確定了監控視頻中的男子就是家住者海鎮瑪色卡村50歲的浦某。

以案說法:存3萬隻有2萬到賬,原來是……

隨即,民警前往蒲某家中對其進行勸說,希望他及時將10000元現金歸還付某。然而,蒲某卻堅稱自己與此事無關。面對蒲某的辯解,民警並沒有放棄,而是耐心的向蒲某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告誡蒲某積極配合工作,不要觸碰法律紅線。同時,積極動員其親屬對蒲某進行開導勸說。6月14日,經過民警和其家人的多次勸說,蒲某在家人陪同下來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見證下,將10000元現金交還給了付某。6月16日,付某為了表達對者海派出所民警及時幫助其挽回損失的感激之情,送來了一面“破案神速,為民解憂”的錦旗。

本案中,付某由於在存取款一體機上操作失誤導致其10000元現金遺留在存取款機卡槽中,隨後被前來辦理業務的蒲某將錢款拿走。那麼蒲某的行為在該案中是否構成犯罪,夠成何種犯罪呢?這個問題爭議很大,有人認為蒲某構成了盜竊罪,有人則認為蒲某構成了侵佔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蒲某行為構成的是侵佔罪。那麼,侵佔罪和盜竊罪有什麼區別呢?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汙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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