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邯鄲知名企業被破產重整背後的法律問題

騙取貸款罪相較於貸款詐騙罪,看似入罪門檻低,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並非貸款手續的瑕疵行為或者使用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一定構成犯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基本案情

康耀江是河北邯鄲的知名民營企業家,自2007年起,他在邯鄲先後成立或接管了邯鄲市濱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河地產公司)、現代(邯鄲)置業有限公司、現代(邯鄲)房地產有限公司、現代(邯鄲)物流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港公司),致力於開發民用住宅、商業辦公、汽貿城等重大項目。

據康耀江的弟弟康軍法反映,濱河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曾向朱某某借款,截至2014年中旬,朱某某個人賬戶向濱河地產公司共計放貸3.29億元,月利分別為4分、4.5分、個別5分加砍頭息。康軍法說,在已超額還清的情況下,濱河地產公司曾被逼與朱某某簽訂了一份高達13.2億元的還款協議。協議約定,朱某某為債權人、濱河地產公司為主債務人,"現代三公司"[現代(邯鄲)置業有限公司、現代(邯鄲)房地產有限公司、現代(邯鄲)物流港有限公司]為擔保人。朱某某聯繫河北省邯鄲市誠信公證處出具了一份公證債權《協議書》,後以此為據訴至法院。

2016年11月21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受理了本案,並裁定指定邢臺市中級法院(以下簡稱邢臺中院)強制執行。邢臺中院查封了濱河地產公司、"現代三公司"價值達60億元的財產。2018年4月18日,朱某某以"現代三公司"資不抵債為由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法院(以下簡稱邯鄲中院)申請破產。邯鄲中院裁定"現代三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2018年10月8日,濱河地產公司向邯鄲中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法院判令邯鄲誠信公證處所作的與朱某某的13.2億公證債權《協議書》不予執行。今年1月2日,邯鄲中院正式立案,並進行了五次庭審,直到今年7月1日,法庭才將調取並挑選的朱某某的116頁"還款"憑證交給濱河地產公司質證。116頁"還款"憑證共計6029筆,但被塗抹、遮蓋了近5700筆。最終,邯鄲中院駁回了濱河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截至目前,濱河地產公司與朱某某的執行異議之訴已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現代三公司"進入破產重整19個月來,小區設施不完善、破產財產被侵害、一些業主住不上房、債權人得不到清償,至今仍未完成施工節點確認、資產評估、債權確認、投資人招募等基礎工作,致使"現代三公司"陷入重整困局。

康軍法說,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本屬民事案件,懷疑朱某某通過某些手段將民事案件刑事化了。今年1月4日,康耀江被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檢察院以騙取貸款罪提起公訴。據康軍法反映,康耀江被提起公訴與一筆銀行貸款有關。2016年6月29日,物流港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邯鄲中華支行)辦理了一筆7000萬元的貸款。取得該筆貸款後,物流港公司按照工行邯鄲中華支行相關人員的要求,將其中的2700萬元用於歸還河北鼎嘉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工行邯鄲車站支行的貸款利息,將其中的4000萬元用於歸還物流港公司在工行邯鄲中華支行的貸款本息。

康軍法說,公訴機關以物流港公司"虛構貸款理由"為依據,認定物流港公司騙取了貸款,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康耀江涉嫌騙取貸款罪。而康軍法表示,其實是物流港公司根據銀行借新還舊的原則辦理了該筆貸款,同時提供了價值高達9.7億元的抵押物設立抵押權,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物價值遠高於債權,即便部分貸款逾期,工行邯鄲中華支行也可通過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收回貸款,根本不會對其造成經濟損失。

法律評析

朱某某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今年10月21日起施行。該意見第一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根據上述意見,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就本案而言,僅邯鄲中院調取的朱某某有關個人借貸流水6000多筆,如果查實均系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則遠遠超出上述意見"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標準。此外,朱某某向涉案有關企業的借貸年利率大部分是48%以上,加上砍頭息嚴重超出上述意見36%的認定標準。另外,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如果查實朱某某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則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11月8日最高法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上述會議紀要還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誠信公證處出具的公證債權《協議書》值得推敲。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就本案而言,朱某某向涉案有關企業的借貸年利率大部分是48%以上,加上砍頭息嚴重超出36%的認定標準,根據《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其已涉嫌非法經營。所以誠信公證處在本案中出具的公證債權《協議書》值得推敲。

我國公證法明確,公證是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證法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就本案而言,對超過年息36%的部分予以公證,顯然是非法的。當事人可以據此就該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提出確認無效的請求。此外,公證機關有義務對所公證的事項予以核實,明知違法仍予以公證的,不僅面臨公證無效的結果,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對公證員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環節中有些問題需要釐清。

根據最高法關於公證債權的司法解釋,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不符,或者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的,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認定13.2億元的公證債權是否真實,只要查清朱某某給濱河地產公司的全部"借款"銀行流水及轉款憑證,以及濱河地產公司給朱某某的全部"還款"銀行流水及轉款憑證即可。朱某某對外鉅額借款是否為高利貸、是否需要合法資質才可對外放貸,如果朱某某確係民間職業放貸人,那麼高利貸債權可否申請擔保人破產、其放貸的部分資金來源是否為銀行貸款、有足額抵押物的銀行能否作為破產申請人等問題有待進一步釐清。

要依法認定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罪名,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規定為騙取貸款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明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取貸款罪的立法目的是對貸款詐騙罪未能規制的範圍進行補充,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將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騙貸行為也認定為犯罪。騙取貸款罪相較於貸款詐騙罪,看似入罪門檻低,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並非貸款手續的瑕疵行為或者使用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一定構成犯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關於騙取貸款罪,還需要明確三點。首先,如果行為人並非基於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其次,即使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因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或者已歸還全部或大部分貸款的,不會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亦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再次,行為人騙取貸款的數額未達追訴標準,或者在案證據未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在本案中,康耀江一方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需要嚴格認定,另外其是否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也要依法認定。根據基本案情顯示,康耀江一方提供了價值高達9.7億元的抵押物設立抵押權,而且其抵押物價值遠高於債權,銀行確實可通過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收回貸款,應該不會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作者為北京市新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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