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162047565
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兒童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了對此類犯罪的處罰。加大對人販子的懲罰力度,根除危害社會穩定的這棵社會大毒瘤,是廣大百姓的呼聲,我們一致擁護和支持。
但是,人們忽視了一點,只知道人販子是直接用哄騙、脅迫等手段販賣兒童的兇犯,人們痛恨人販子到咬牙切齒,這是必然的,必竟是這些人販子親手毀了無數個家庭,造成多少人間之悲劇!確實該殺!殺無赦!
沒有買,就沒有賣,只因為存在買方市場,人販子才猖獗,毫無顧忌。直接拐騙兒童的人可恨,轉手買賣兒童的二道販子同樣可惡,把痛苦建立在不幸家庭的買兒童的人也同樣可恨。然而,刑法對於這部分人沒有入刑,導致販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強烈呼籲立法部門將參與倒賣婦女兒童犯罪鏈條上的所有犯罪分子立法嚴懲!
打開車窗看景色
拐賣兒童死刑!
我舉雙手贊成👍
因為誰家沒有小孩或將有小孩子,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被拐或家庭破碎!孩子是一個家庭幸福的結晶,未來的希望!孩子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希望與未來!是未來的接班人!如果他們沒了,所有一切都是空談的!
所以我們,祖國應該給兒童們一個健康平安快樂幸福的環境來成長!
再看看拐賣兒童的以前就是買給別人當孩子而已,現在都是買來給人挖器官移植的多,這種行為實在令人深惡痛絕!
誰也不願意看到的,所以要管理好或創造一個好的生長環境,杜絕打擊這些犯罪就必須有一個嚴厲的打擊手段——死刑!也許這是目前最好的或想到最有效的管理手段!
你有更好的辦法嗎?歡迎留言,給我孩子未來一個美好或良好的生長環境!
非非生活
個人觀點的,拐賣兒童的,如果能夠配合找回孩子,在孩子還沒有受到傷害的時候,可以減輕處罰。畢竟孩子找回來,也沒有受到傷害。但是,拒不配合的,按照蓄意謀殺從重從嚴處理。
個人這樣認為的原因:如果人販子不配合的話,很難找孩子。如果配合,而且有愧疚表現的,當然愧疚表現並不是口頭說自己後悔的這些忽悠人的人,而是實際行動證實確實有悔過的,可以減輕罪責,給他減輕罪責,但是不代表免除懲罰。當然,如果屬於再犯的,就數罪併罰,從重處理。拒不配合的,這樣的人,留著也是禍害,及早清除,即使千刀萬剮也沒法減輕他們他們的罪孽。
依稀似夢裡
承經有這樣的一個故事,不得不讓人思考
有一個拐賣兒童的罪犯,把一個頭套著布袋的孩子,交給了另一個罪犯
這個罪犯,找賣家,沒找成,因為孩子大了,沒人要,商議怎麼處署這個孩子
沒人性的犯罪分子,其中有一個犯罪分子提議,把孩子致殘,讓孩子沿街,乞討,這個犯罪分子,滅絕人性,拿一個錘子把孩子的膝蓋骨打碎,孩子立刻疼的大叫,而這個犯罪分子,拿一塊髒的破布把孩子的嘴,堵上
天哪,這是一個怎樣殘忍的一個人,別急,往下看,孩子沒了聲,只聽,悶聲啍啍
四周一片寂靜,孩子一點聲音都沒了,估計是疼暈了,晴空萬里,一點雲彩都沒有,竟打起雷了,老天發怒了,有誰要倒黴了,打孩子的罪犯,電話響了,只聽電話,那頭哭著說,孩子沒回家,不知去了那裡,罪犯問穿什麼衣服和褲子,那頭說,白背心,一個淺灰色的大褲頭,拿錘子的犯罪分子,當時就蒙了,我剛才打碎孩子的膝蓋骨那個孩子是我的孩子
犯罪分子,扔下錘子,發了瘋似的跑了出去,去找他的孩子
報應來的很快,犯罪分子,親手把自己的孩子,打殘,他的下場如何,當然了,他受了很重的懲罰,你看晴天白日的打雷,上帝開了天眼,讓自己的孩子,毀在自己的手中,也許有的人在大快人心,聽完這個故事,我並沒有很高興,孩子受的痛苦,是無法形容的,雖然他的爸爸是犯罪分子,可孩子是無辜的,我們為孩子感到痛心
我為什麼要講這個殘忍的事情,就是想對那些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說
你拐賣別人家的孩子,讓別人家遭受如此的痛苦,老天自會懲罰你,讓你親手毀了,你至親至愛的人,這個比什麼都殘忍,我奉勸那些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好好看看這篇文章,這不是故事,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做人別太殘忍,人字兩筆,一撇一捺好寫,但做起來很難,兩筆,少一筆都無法成立,相依相畏
做人應該,乾淨,善良,不求你,天天做好事,但求你別做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拐賣兒童是大忌,誰家攤上了?就像天塌下來一樣,怎麼能受得了?攤上了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這一生當中無法在過下去,有的母親瘋了父親奔向那尋找孩子的路上,可恨的犯罪分子,堅決打擊,絕不姑息,讓犯罪分子無處藏身
看到街上殘疾的孩子,乞討,是不是犯罪分子所為,這都不得而之了,所以家有孩子的,必須看好自已的孩子,看孩子不能幹任何事情,象打麻將,或玩手機,都不行,看孩子,就得專心
有一個女人,低頭玩手機,旁邊跟著一個不大的孩子,孩子招呼餓了她也不管,光顧玩手機,邊走邊玩,也不知怎麼想起了孩子,低頭一看孩子沒在身邊,這個事就不細說了
人不論做什麼要負責任,用心去做,才會有完美的結局
小志7696
回答這樣的問題又有什麼意義?辦法多的是!要看立法的是否關注!
立法者對於被拐賣家庭更多的是同情,對犯罪分子更多的是譴責!
試問對於此種社會影響極大,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的犯罪還有什麼值得顧惜的?對於這種犯罪不採用極端刑法,還行對誰採用?
對於被拐者和被拐者家庭,這是比被殺害、被輪姦、被搶劫等犯罪,還要痛苦的折磨!況且被拐者大多數是未成年的幼童甚至是嬰兒,是完全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
所以這個問題更本不是我們普通大眾可以解決的!立法者必須要站在被拐者家庭和被拐者的切身體會中和對犯罪分子的極度仇恨中去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覺得應該修改成兩條法律!
1:
拐賣婦女,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
拐賣兒童的,處死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餅子哥的春天
必須加大對人販子,以及買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我國獨生子女佔多數,這類犯罪毀了很多家庭,甚至是家破人亡,後果極其惡劣。對人販子必須重判,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判處死行。建議收買者與人販子同罪或是更嚴厲。為什麼沒人敢偷鋼軌或是有些國家器材?因為沒人敢買。沒有買賣才沒有傷害。最主要的是國家必須真正下決心嚴打。畢竟國家機器才最有威懾力。
最後祝所有家庭幸福團圓!
笑看人生69088
個人覺得,如果抓住人販子,如果他在拐賣受害人的過程中傷害了受害人或者不能協助公安部門去找回受害人,可根據犯罪情況最高判處死刑,如果能找回受害人,盡最大努力去挽回受害家庭的損失,可根據罪犯造成的最終結果來從輕處罰。罪犯造成的結果,最主要的是怎麼去挽回給受害人的傷害損失和怎麼去避免類似的犯罪發生,如果一個人犯了罪,他沒有挽回的餘地,那就按最嚴厲的刑法去處罰,比如人販子直接槍斃,給這種罪犯心理上最大的威懾力,最高化罪犯的犯罪成本,殺一儆百,但如果他能通過自己掌握的信息協助公安部門盡最大努力挽回受害人的損失,既最大程度挽回了犯罪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又能罪犯自己爭取了從輕處罰的機會。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司法部門給罪犯們給改過自新的機會,一是,為了最大程度挽回受害人的損失,二是不至於讓罪犯們在犯罪的過程中不至於把事情做絕,造成更嚴重的犯罪結果,給自己留條路的同時也能給受害人一個挽回損失的機會,何樂而不為;不管什麼樣的犯罪,即使刑法再怎麼嚴厲,也根本避免不了有人知法犯法,如果抓到一律槍斃,罪犯明白自己終歸走的是條不歸路,破罐子破摔,臨死也要拉個墊背的等等,各種人性最黑暗的一面就會被激發出來,一旦抓到就是死,試問誰不會去拼命?勢必在逃命過程中造成其他犯罪,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給自己留條後路不去觸碰死亡紅線,總比把自己逼上絕路好吧(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聽風暖0o0
很多丟孩子的父母擔心死刑會讓人販子走投無路時殺害小孩,但我認為,喪心病狂的群體他只考慮自己的生存環境,不利於自己時,他依然會傷害小孩,只有殺無赦,才能揚正義!另外希望國家在收養條件上適當放寬,將收養孩子的行為頌為善良、道義品德,彰顯人性善良和社會化福利環境。這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在心理上都不會留下陰影,反而會得到更多的關愛。,有時候貧窮也不見得不會培養成善良人。一個外國人可以收養白黑黃的孩子,孩子與父母不會因此產生非議,這就是環境!限制三胎這樣固定思維限制了家庭總體量上平均值的差異,忽略了活生生的生命需要健康快樂成長的需求,無孩家庭渴望孩子、孤兒需要家庭,其實就是需要愛,不要有過多歧義,讓正道暢通,讓監管手段成熟有力,讓丟失孩子可能性減小,讓人販子成本加大,讓和諧幸福家庭平安!
窗外紅塵1
拐賣兒童,判死刑,是合情,合理,合法,和人心。老百姓會更加熱愛我們偉大祖國,和擁護這個真正的法活社會。這個罪有人或許認為重了,孰不知其對社會的危害性有多大,多嚴重!一個人為了錢財,不惜破壞,毀滅另一個家庭。去年有一個案例:爺爺帶著孩子玩,在外面,一不注意被壞人將小孩拐走,老人當時費了很大功夫沒找到,後報警,因為孩子的父母在外地打工,這個惡耗告許了在家的奶奶,爺爺,奶奶就象瘋了一樣,什麼都不顧,沒了命似的找害子,同時也通知了在外地的孩子父母。幾天後,老倆口苦找無果,老爺子上吊自殺。老奶奶變賣家當,去外地尋找。在外地的父母聞訊,也辭了工作,拼命去找孩子。半年後,孩子沒找到,老奶奶失蹤,孩子的父母離婚。從此這個家已是家破人亡。類似這樣悲痛的被害家庭,數不勝數,真讓人觸目驚心!這樣喪盡天良的人販子,難道不該殺嗎?這個不是殺人犯的殺人犯殺的不是一個人,它殺的是一家人甚至幾個家庭!我強列呼籲,凡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立即執行!沒有緩期執行!
簡單快樂198156795
我一直認為,販賣人口的人販子,抓住就應該槍斃,讓人販子知道,從事這一行就是死刑,不管你是不是第一次販賣,也不管性別、年齡、是不是孕婦,是孕婦生下孩子以後執行死刑。對於親生父母販賣自己兒女的,一律死刑,孩子由國家撫養成人。在槍斃以前,每天用酷刑折磨,把曾經販賣的情況全部供出來,老老實實供出來的,可以注射執行死刑,不老實供出來的,一直折磨到死為止。千萬不能給它們一個痛快。法律對死不悔改的罪犯,不能給它們任何人權。
買人口的,分兩種情況:一、把孩子折磨致殘掙錢的,一律判處死刑,家產充公;致死的償命。
二、自己沒有孩子或者老婆的,買來當孩子或者老婆的,一律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應該增加一條:發現被遺棄兒童的,必須立即報警,不得自行處理。不報警的,一律以漠視兒童安全罪判刑,刑期2年起。發現被拐賣婦女兒童,不報警的,一律以買人口協同案犯處理,刑期5年起。在解救被拐人口過程中,干擾解救、衝擊解救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按買人口同案犯處理,刑期10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