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當防衛辯護的案件,一審被採信的比例是多少?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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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當防衛辯護的案件,辯護意見被採信的比例是多少?

在案件的裁判上,對辯護意見的採納談比例其實意義並不大。任何一個個案都不能用同類案件的裁判比例去衡量。


下面給大家看幾個正當防衛行為被認定的案件:

一、強姦案

某婦女回家探親,路上偶遇持刀歹徒,歹徒意圖實施強姦。

婦女見歹徒身強體壯,而此地又是山區十分偏僻。該婦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對手,而且求救無門。

她便順從說找個平坦點的地方。

當走到一個化糞池旁,該婦女示意歹徒脫衣服。在脫套頭毛衣的時候,趁歹徒頭被毛衣包住,該婦女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糞池裡。

此時正值寒冬,糞池很深,歹徒掙扎著用手攀住糞池邊緣往上爬,女方就用磚頭砸歹徒的手,不讓歹徒上來,十多分鐘後歹徒淹死在糞池中。

如果你是案中女方,你是否會用磚頭砸向歹徒?

結論是肯定的:如果不用磚頭砸歹徒的手,一旦他爬上來,婦女不僅會被強姦,還有可能被殺害;山區偏僻,婦女也根本跑不過男子。

所以只能讓他淹死,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最終,法院認定該婦女無罪。

這個案件有些久遠了,但卻是真實的案例。


二、故意傷害案

2008年7月13日凌晨4時許,莫某、龐某夥同龐某添(已死亡)到龍女士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一處住宅車庫附近,莫某駕駛摩托車接應,龐某和龐某添各戴上白色手套,並各持一個鐵製鑽頭守候在龍女士住宅車庫兩旁。

5時15分許,龐某、龐某添見龍女士駕駛小汽車從車庫出來,龐某添走到汽車駕駛室旁,龐某走到汽車副駕駛室旁,分別用鐵製鑽頭敲打兩邊的汽車玻璃,搶走龍女士放在副駕駛室的一個裝有80360元現金和票據的手袋。

得手後,兩人立即朝摩托車接應的地方跑去。莫某啟動摩托車搭載龐某和龐某貴逃跑。龍女士見狀駕駛汽車追趕欲取回被搶財物。當追至小區二期北面的綠化帶,龍女士駕汽車將摩托車撞倒。莫某、龐某被撞倒後爬起逃跑並分別躲藏,龐某添則當場死亡。


案發後,有人稱讚龍女士是“女英雄”,是正當防衛,但也有人擔心她是在遭劫後將人撞死,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過失致人死亡。

兩名劫匪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


對於龍女士,佛山中院法官稱,像本案這樣的情況極其少見,被害人在車窗被敲爛、鉅款被拿走、歹徒即將逃離犯罪現場的危急情形下,不顧個人安危,憑藉自己的小車機智地將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儘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後果,但這是符合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的。歹徒搶劫後準備逃離,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視野範圍內,因此搶劫行為仍視為在進行過程中,龍女士撞人就屬於正當防衛。


看統計數據意義不大,看看裁判細節或許會有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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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意外脫刀倉促“逃跑”來判定寶馬男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企圖和能力。 1、法律上並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繼續攻擊能力和可能,寶馬男也沒有明確的表達不再攻擊電車男。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是逃跑還是臨時逃脫?並不確定。3、逃脫也是攻擊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正所謂”抽身拔刀“。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裡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於死地,因此這時還不能判定寶馬男已放棄繼續侵害的企圖,這時的脫逃還不能做為停止攻擊的要件。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鬥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於死地的,雖然寶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雙方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加之天黑時分,雙方都不知傷勢的輕重情況,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後的兩位寶馬男同夥,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以寡敵眾,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衝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兇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可能的活動能力,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採取及時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繼續發生,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並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既,保證受害人的安全是首要前提)。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臨場預判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確定侵害已經被終止,防衛人不會再受到侵害時(危害沒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衛行為仍屬於正當防衛。9、正當防衛就是在案發中不確定情況下才進行的,防衛過當是案發後需要在案發中能夠確定(防衛人在案發中也能明確)的條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發進行中的不確定條件來做為判定防衛過當要件。防衛不可能等到侵害發生後再去防衛。10、防衛法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考慮到各種案發的複雜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應急能力,沒有做各種過多的機械性的規定。各界法律人士也應站在保護受害人的原則上,掌握、理解和靈活運用。11、防衛是自救或救他的一種行為,不是隻有逃跑這一種形式,對攻擊者進行反擊、打擊、使攻擊者喪失攻擊能力也是防衛形式。在美國是慎判防衛過當,大多數判為正當防衛,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國人一般不敢輕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國百姓也是說誰先動手誰沒理,誰先鬥毆升級誰沒理。12、搏鬥中停止攻擊要由攻擊者首先明確表示,攻擊者若要防止被防衛者過度傷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須立即放下所有傷人器械,五體伏地,要明確向防衛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對防衛者的攻擊行為(在中國這叫”告饒“),否則受害人會認為傷害者仍有攻擊的企圖和行為,很有可能受到防衛者的無責傷害。美國人一般是趴伏在地,雙手抱頭,明確說明自己停止一切對被傷害人的攻擊行為。


太陽島165567255


社會龍哥膀子花,

打架鬧事常被抓。

閒著蛋疼來聚會,

喝酒開車把人刮。

下車就把別人打,

人家認慫把事壓。

拿刀怒把別人砍,

操作失誤被反殺。

為了保住寶貴的生命做出反擊還要戰戰兢兢,如履薄冰。這樣的法律有問題,脫離了法律揚善除惡的初衷。

法律的作用應該有一項就是預防犯罪,讓人們不敢輕易的拿起刀去侵犯他人,如果連這一點都作不到,我們怎麼還能指望法律來維護正義,保護人民,維持社會秩序呢!法律中的無限防衛權是否才能真正起到這一作用呢!讓每個受侵害的人敢於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讓犯罪分子不敢在輕易拿起刀,讓警察同志不在只是收拾爛攤子,讓壞人成為弱者,讓好人因此而強大,這才是法制建設最好的結果!如果當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時,突然發現它成了傷害我們的兇器,這將是法制的悲哀!


旺仔小管家


崑山事件中的騎車男子申訴如下:

一、夜幕之下,我看不清對方的情況,只看到對方猙獰的面目,聽到對方兇狠的話語,所以我必須持續地制服對方,否則我性命難保。

二、如果我想置對方於死地,完全可以在那小子從地上爬起來之前,一個狠刀結果他,把他劈成兩辨都不是很難的事。可是我並沒有這樣做。是對方那小子的兇惡樣,讓我感到險境依然存在,為保救自身,我必須繼續給對方以反擊,否則我自身性命難保。所以我不存主觀故意,我沒有想到那小子會如此的斃命

三、自我搶到刀起,前後兩三分鐘的過程,這一過程中我自身異常的緊張,驚恐,慌亂,夜幕之下我無法判定對方的傷勢,我唯一的希望,就是要保住自己的生命,不能讓那窮兇極惡的小子再度傷害到我,所以我必須繼續追砍,以達到徹底制服對方的目的,沒想到那小子會是這種情況。


在210存般石巖7


請大家能從當事人當時的處境出發考慮一下,在如此恐慌氣憤之下,當事人如何保持清醒的狀態去判斷對方已沒有繼續行兇的行力?難道放下刀來和對方商量:我不砍你,你們以後不要砍我好嗎?追擊是為了讓自已佔有的有利條件來壓倒對方不被對方反擊而為之,沒有故意主觀殺人企圖,難道當生命收到威脅我們只能一次又一次地哀求對方嗎?全球法律界的共識:當對方開始威脅到我性命安全時,我就有權利對對方的性命進行攻擊,這是對等的!


顧晉銘OKUMA


防衛,你逃也好 反擊也好。只要不弄殘致死都可以。法律是用來約束人行為的。死亡 在法律中懲罰也是最嚴厲的。只要致他人死亡,不管你出於什麼目的都應受到懲罰。可考慮情節 從輕處理。社會風氣不能變,致人死亡是一個警戒線。必須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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