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流動性監管體系,夯實同業去槓桿成果——點評流動性新規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銀行研究中心 曾剛 欒稀


12月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相比於2014年發佈(2015年修訂)的試行版,本次徵求意見稿引入三個新的量化指標,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擴大監管覆蓋範圍,並給予了一定的緩衝期。

一、新增三個量化指標

此前的試行版是以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為主要監管指標的,本次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框架,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匹配率。對於資產規模大於等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

完善流動性監管體系,夯實同業去槓桿成果——點評流動性新規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簡化版的流動性覆蓋率,只適用於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小型銀行,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補充。該指標用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淨流出可得,100%以上達標。在指標計算上,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在核心內涵與LCR是一致的,但較LCR在二級資產範圍、折算率等方面均有所簡化。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設置將彌補LCR只考核資產規模2000億以上的商業銀行的監管空白。中小銀行提高高評級債券持有、提高穩定負債的佔比,可提高該指標。

流動性匹配率直指期限錯配,短期同業負債的折算率極低。該指標按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計算可得,100%以上達標。從各項負債和資產的折算率設置可以明顯看出監管對銀行迴歸傳統業務的引導,分子資金來源中一年期以下的存款折算率較高,一年期以下的同業負債、同業拆入回購、發行債券的折算率均較低,且這三項如果期限在3個月以內,折算率為0。分母資產運用中,一年以上同業資產折算率100%,其他投資(主要包括委外、資管計劃、同業理財、貨幣基金等,銀行直接投資債券不在其中)折算率100%,一年期以上貸款權重係數80%。

根據2017年三季報的數據估算,個別股份制銀行存在達標壓力。如果銀行要提高流動性匹配率,期限上要拉長負債久期、改善期限錯配;資產負債配置上,需要增加穩定的存款負債來源,降低短期同業負債佔比,提高貸款佔比,降低同業資產和其他投資佔比。

完善流動性監管體系,夯實同業去槓桿成果——點評流動性新規

淨穩定資金比例強調銀行負債來源穩定性,沒有過渡期,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越高,比例越高。計算公式為:淨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其中,可用的穩定資金主要衡量銀行負債來源的穩定性,用銀行各類資本與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與其對應的可用穩定資金係數的乘積之和進行衡量;長期負債的係數較短期負債更高,零售客戶存款和小企業客戶融資的係數較相同期限的來自其他交易對手的批發融資更高。所需的穩定資金主要衡量銀行資產端對穩定資金的需求,用銀行各類資產項目的賬面價值以及表外風險敞口與其對應的所需穩定資金係數的乘積之和進行衡量;資產質量越好、流動性越強、期限越短則所需穩定資金係數越低,反之則越高。該指標沒有過渡期,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2018年達標的期限相一致。目前僅適用於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商業銀行。該指標的實行或將引導銀行進一步強化對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的爭奪,同時要求銀行資產端更加註重資產質量和流動性。

二、強化細化同業業務管理

按期限分別設定同業批發融資集中度限額。相較於試行版,新版要求“對於同業批發融資,應至少區分1個月以下、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個期限,分別設定限額”,對同業融資的管理更加精細化。

新增橫向比較和監管及時介入,提高監管的靈活性。辦法明確“當商業銀行出現對短期同業批發融資依賴程度較高、同業批發融資增長較快或發行同業存單增長較快等情況時,以及商業銀行在上述方面明顯高於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瞭解原因並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採取相關措施”。此要求意味著同業負債監管將一直保持嚴監管狀態,監管重新放鬆可能性很低,銀行同業擴張受限。

明確提出要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期限錯配管理。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同業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化同業資產結構和配置,強化同業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管理”。

三、加強風險監測、擴大監管範圍

細化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針對資金利率頻現日間波動性較大的問題,新的修訂稿進一步細化了對商業銀行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包括“有效計量日間各個時點現金流入和流出的預期規模、時點、缺口;及時監測業務行為和可用融資變化等對日間流動性頭寸的影響;具有充足的日間融資安排來滿足日間支付需求;具有根據日間情況合理管控資金流出時點的能力;充分考慮非預期衝擊對日間流動性的影響”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按季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要求提高報送頻率。相較於試行版的“按規定”報送,新的修訂版明確了報送頻率,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並且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提高壓力測試報送頻率。如果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或指標連續、快速、單向波動,商業銀行也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用範圍新增政策性銀行和國開行。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也將參照本辦法執行。這是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首次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範圍,可能源於政策性銀行和國開行是銀行間市場的重要對手方。

總體來看,此次流動性管理新版修訂稿旨在抑制同業、優化期限錯配、引導銀行業迴歸本源,支持實體經濟,與此前的資管新規等監管文件一脈相承,體現了當前監管的核心思路。由於其中多項指標在此前的流動性管理和MPA中均有涉及,且設定了充足的緩衝期。此外,考慮到今年以來的“三三四”整治,同業業務的過度發展已經進行了大範圍清理,並取得明顯成效,期限錯配風險已顯著下降,這意味著流動性匹配率指標可能已經在合理範圍之內。

不過,儘管短期衝擊可能不大,但從中長期看,流動性監管體系的完善對銀行業務模式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不容低估。從理論上講,期限轉換(即所謂的短借長貸)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途徑。這也就意味著,

由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是銀行業(乃至金融業)與生俱來的特徵。

因此,流動性監管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消滅流動性風險,而是要將其納入合理的管理框架,並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單純的強調風險管控,可能會削弱銀行的期限轉換功能,並降低其對實體經濟發展的支持。未來看,各項流動性監管指標要求仍需根據實踐中的影響與反饋進行動態調整,在有效抑制風險的同時,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資源配置能力,以實現風險與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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