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终审定案

近日,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下达“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两名主犯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获刑三到十一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自1月份两办发文不断深入展开,中央政法委通过动员部署、专题培训等形式对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全方位的指导和安排。今年6月份中央派出10个由正部级干部担任组长的督导组亲赴河北、山西等10个省市展开督导,并力争于2019年底实现督导全覆盖。

“黑吃黑”,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终审定案

庭审现场

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为控制、垄断长江武汉段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利益,被告人刘某、黄某经合谋,商定由刘某总负责,黄某负责财务并介绍、招募人员查船、驱逐未经其同意的非法采砂船只,进而逐步形成以刘某、黄某为首,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曹某等人为组织骨干成员,以及多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达到犯罪目的,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等手段,在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的水域非法采砂领域称霸一方。

据审理,该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后盾,共敲诈勒索计2381余船次,平均向非法采砂船征收每船2000元以上的“保护费”。仅查实的8次敲诈勒索金额就高达173万元。同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保障。由此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刘某伙同黄某,纠集、网罗张某、李某等十几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打砸、驱赶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武汉市长江流域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水域,对非法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有不少网友说道:“黑吃黑的判了20年,那被吃黑的呢?‘保护伞’呢?他们该怎么判?”

就本案而言,被吃黑的非法采砂者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关于“保护伞”,一般指官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那些能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权力庇护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通常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高层政府官员;公安司法机关的各级领导和警察;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金融、土地、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只需批评教育的情况,可不认定为“保护伞”。

这些“保护伞”通常可能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黑涉恶”犯罪的共同犯罪等等,对于“保护伞”的处理会按照其实际触犯的罪名并根据其保护对象“涉黑涉恶”者犯罪行为或结果的严重程度判罪处刑。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相信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大老虎”、“小苍蝇”、“保护伞”、各种黑恶势力都会烟消云散,从而实现绿水青山下的大国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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