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上海鐵檢院成立環資類犯罪檢察官辦公室後首次出庭支持公訴汙染環境刑事案件

发布|上海铁检院成立环资类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后首次出庭支持公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7月31日下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的涉長江流域汙染環境刑事案件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本次庭審是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成立環資類犯罪檢察官辦公室後首次開庭。環資類犯罪檢察官辦公室主任檢察官李怡文、檢察官助理黃皓翔出庭支持公訴。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部門、法院特邀監督員及媒體記者等相關部門人員旁聽了此次庭審,並全程網絡直播。

案情介紹

2017年12月,被告人馬某發在市郊某村莊的堆場內,與工人清洗切割拆解廢儲油罐,並將清洗的廢水通過雨水窨井管道排放到村莊的河道內,造成河流大面積汙染。村委會發現之後立即封堵排汙口,並通過斷水斷電方式要求馬清理河道汙染。馬某發遂告知被告人馬某強與村委會協商處理汙染河道的相關事宜,馬某強在明知管道排放會汙染河流的情況下,擅自將封堵的排汙口打開,造成管道內尚存的汙水再次排放進河道。

檢察機關在法庭調查環節,通過多媒體舉證示證的方式將被告人馬某發堆場的位置、場內廢儲油罐的外形特徵和數量、雨水窨井、被汙染河道、打撈的油汙、油汙的檢測報告一一進行了直觀地呈現,同時結合相關的證人證言,客觀真實地還原了案件的真相,大大提高了示證的針對性。在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從案件事實、法律認定方面論證了被告人馬某發、馬某強違法犯罪的事實,同時從環境保護的必要性方面表達了對當前嚴峻的環境汙染問題的擔憂和對汙染環境行為要嚴厲打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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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馬某發、馬某強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危險廢物,屬於嚴重汙染環境情形,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馬某發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馬某強有期徒刑八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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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李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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