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為何殺人反被稱為民除害,無數網友都紛紛為其抱不公,寶馬車紋身男子和電瓶車車主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

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據報道,2018年8月27日,江蘇省崑山,因為一輛白色寶馬突然駛入非機動車車道,和當時正在行駛的一輛電動車發生了摩擦,本來是極其微小的一個交通事故,也沒有人員受傷。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在爭執的過程中寶馬車回車拿了一把刀對電動車主進行揮砍,再做這個過程中刀拖手,電動車主撿起來進行回砍,最終灰衣男子被砍後搶救無效死亡。​

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圖為警方通報

​這個視頻一出來,也是在網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很多網友都特別同情電瓶車車主,認為該灰衣男死的應該,畢竟看的太氣憤人了,自己撞人還要去砍人,這個事件最大的問題就是電瓶車車主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主遭反殺,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傷害: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那麼這件事情的爭議點又在哪呢?那就是如視屏中該灰衣男子丟刀後逃跑,電動車男子持刀追砍算不算停止了正當防衛,而開始了新的事件來算。換句話說如我前面所說​,這個過程算不算該灰衣男子在行兇過程中。

為此我也諮詢了幾位法律界的朋友,基本上都表示​正當防衛基本上是不可能了,關於界定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界限仍有模糊,但是考慮到寶馬男子先持刀砍人,以及事後自首的情節將會從新審判,具體結果還以警方通報和法院宣判為準,我也會持續關注這件事情。

大家對於這個案件怎麼看呢,歡迎評論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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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陽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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