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及時催,過了訴訟時效,法院都不支持你(家裡沒礦,趕緊催)

在現實案例中,我們看到過太多因為種種原因而沒有及時追討欠款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例。有的是因為礙於情面,有的是因為還有其他合作,有的是被對方“設計”而忽略了訴訟時效。不管怎樣,遇到有欠款或者債務糾紛的,一定要謹記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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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某市一家花崗岩廠跟一家酒店簽約,供應石材,該酒店未依約付貨款。2016年12月,花崗岩廠向該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追討貨款7萬多元。該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花崗岩廠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花崗岩廠不服上訴。日前,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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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貨款發生在2007年1月至3月,即使酒店曾於2010年2月向花崗岩廠付過最後一次貨款,花崗岩廠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於2012年3月前向酒店催討過貨款或酒店在2012年3月後同意履行案涉付款義務,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其他可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花崗岩廠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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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提示: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因為案件發生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所以當時法院所依據的還是2年訴訟時效;在新的《民法總則》頒佈之後,民事訴訟時效由之前的2年變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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