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爲,有獎!

8月8日,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財政廳下發《關於印發〈福建省級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調動廣大群眾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形成全民禁毒良好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福建省級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僅適用於省公安廳直接辦理的毒品案件。

通知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

福建省級公安機關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禁毒鬥爭,鼓勵社會群眾積極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規範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指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個人、法人或組織。以下人員不屬本辦法所稱舉報人:

(一)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緝私等部門正式在職在編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法定職責的執法人員;

(二)在與緝毒執法活動有關的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職能部門工作人員;

(三)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監管、審查或調查的個人;

(四)被脅迫參與毒品違法犯罪後向公安機關舉報的個人;

(五)向公安機關供述毒品違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違法犯罪事實的,揭發他人毒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

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來訪、電話、短信、信函以及電子郵件、微信、QQ、微博等有效方式進行舉報,鼓勵實名舉報。

第四條獎勵舉報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具體的舉報事實及依據;

(二)舉報的對象或事實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據此查獲毒品或抓獲毒品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條獎勵舉報人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

(一)根據舉報,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最高獎勵500元。屬於聚眾吸毒行為,現場查獲不足10人的,獎勵3000元至8000元;現場查獲10人(含)以上的,最高獎勵1萬元。

(二)根據舉報,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繳獲毒品數量(折算成海洛因)給予獎勵:

1.繳獲50克(含)以下的,獎勵1000元至3000元;

2.繳獲50克以上1千克(含)以下的,獎勵3000元至1萬元;

3.繳獲1千克以上10千克(含)以下的,獎勵1萬元至8萬元;

4.繳獲10千克以上50千克(含)以下的,獎勵8萬元至15萬元;

5.繳獲50千克以上的,獎勵15萬元至30萬元。

(三)舉報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和走私製毒物品的,根據繳獲製毒物品的管制級別和數量進行獎勵:

1.繳獲一類管制易製毒化學品的,每千克獎勵100元,每案最高獎勵4萬元;

2.繳獲二類管制易製毒化學品的,每千克獎勵5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

3.繳獲其它製毒物品的,每噸獎勵200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

4.繳獲麻黃素、羥亞胺、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等主要製毒前體的,每千克獎勵2000元,每案最高獎勵10萬元。

(四)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販賣罌粟殼的,根據剷除毒品原植物數量和繳獲罌粟殼數量進行獎勵:

1.每剷除罌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獎勵500元至1000元,每案最高獎勵5萬元。

2.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每繳獲1噸獎勵500元至2000元,每案最高獎勵5萬元。

(五)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根據查處情況對照上述規定視情給予獎勵。

第六條冰毒、氯胺酮、鴉片、大麻、嗎啡、可卡因、咖啡因等其它毒品,根據有關規定,與海洛因的具體折算標準是:1克海洛因相當於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可卡因、2克苯丙胺類毒品、2克嗎啡、20克氯胺酮(K粉)、20克美沙酮、20克鴉片、3千克大麻葉、100克大麻油、200克大麻脂、4千克咖啡因、1千克三唑侖、1千克安眠酮、10千克氯氮卓、10千克艾司唑侖、10千克地西泮、10千克溴西泮。

第七條 舉報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每抓獲1名獎勵500至 5000元;舉報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的,按照懸賞數額進行獎勵。

第八條舉報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或製造毒品窩點的,除按照第五條規定獎勵外,視規模大小額外獎勵2萬元至10萬元。

第九條舉報毒品犯罪團伙案件的,可以在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10%予以獎勵。

第十條舉報人同時舉報2起以上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按照獎勵標準累計發放獎勵金。

第十一條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2名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根據線索價值和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的作用分配獎勵金,同等情況下,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舉報人向不同公安機關舉報的,由破案單位負責獎勵。

第十二條同一案件舉報行為同時符合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可以累計獎勵,但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

根據舉報,僅繳獲毒品,未抓獲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獎勵標準的30%至50%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在舉報內容查證屬實或破案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領取,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由委託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書及舉報人、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本辦法僅適用於省公安廳直接辦理的毒品案件,獎勵兌現由公安廳禁毒總隊具體實施。舉報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廳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省公安廳受理的涉毒舉報,轉至屬地公安機關查處破案的,由破案單位按當地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辦法執行兌現;當地尚未出臺舉報獎勵辦法的,參照本辦法兌現。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確保舉報人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洩露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違者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及時查處,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將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線索,通過他人舉報的方式騙取獎勵的;

(二)夥同或協助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福建省公安廳會同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法規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福建省禁毒條例》

第八條 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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