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出借當心維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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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師接待了多人次,以現金形式出借給別人,有出借借條或沒有出具借條,而無法收回借款的情形。對此類糾紛本律師特作如下專項分享,與朋友們分享。

一、借錢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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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錢也就是民間借貸經常是發生在熟人之間,或出於信任後礙於情面等原因,經常存在幾萬借款,甚至幾十萬的借款沒有《借條》或《借款合同》的情況。由於沒有《借條》或《借款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出借人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護。

2、借條是表明借款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通常由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並捺印,證明借款人已經欠下出借人《借條》載明金額的債務。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借錢是一個雙務、實踐性行為,意思是借錢不僅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且還要建立在出借款項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故,單憑《借條》是不能足以證明支付借款的行為實際發生的,特別是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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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合同》是雙方的合意一致的書面記載,通常都比《借條》能載明更多的內容。《借款合同》一般應有借款雙方當事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期限、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借款的擔保、違約責任以及爭議的解決等內容。內容越完整、越詳細,通常來說出借人的權益就越能得到完整的保護。

二、與《借條》相互印證的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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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憑證通常是指,出借人在借款人向其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合同》前,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憑證。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是出借人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向借款人賬戶轉賬支付借款的憑證。相比之下如僅有支付憑證在後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時,都要比僅有《借條》或《借款合同》現金出借的情況要好。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朋友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資金週轉等借款時,除要注意上述事項外,還需要注意確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通常的方法就是將借款人的身份號碼、聯繫方式、地址等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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