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職業放貸借款合同無效。警示不要再用血汗錢養這群吸血鬼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此,最高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明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

並且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一)關於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於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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