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給摩拜單車安座套,辦了壞事需賠10萬元

早在去年冬天,有媒體曾報道,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有人“見縫插針”地為共享單車車座套上了印有廣告的座套,形成了一番別樣“景觀”。據悉,給單車們套上座套的這家公司,名為“上海會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會甲公司”)。

“好心”給摩拜單車安座套,辦了壞事需賠10萬元

然而這一舉動卻引來了共享單車運營商的不滿。2017年12月,因認為會甲公司在摩拜共享單車上擅自安裝和發佈車座套小廣告,推銷自己的品牌及服務,對摩拜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摩拜公司”)以其行為破壞了摩拜商業形象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會甲公司訴至法院,並索賠100萬元。

8月23日,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最終以會甲公司賠償摩拜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而和解。

摩拜單車上發佈廣告引發訴訟

2017年11月,摩拜公司發現上海會甲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北京、上海等5個城市摩拜公司投放的共享單車上安裝白色及藍色布座套,並在座套上印有會甲公司網站的網址,及“年會訂場地找……”“中國唯一不收佣金的年會預訂平臺”等廣告語,推銷自己的品牌與服務。

摩拜公司認為,上海會甲公司將自身小廣告套在摩拜公司所有的共享單車車座上,惡意利用摩拜單車擁有的用戶群體及原告的商譽,推銷自己的品牌及服務,破壞與貶低了摩拜公司商業形象,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一種典型的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構成了對摩拜公司所有的共享單車物權的不法妨害。

據此,摩拜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上海會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商業損失,以及合理費用100萬元;判令上海會甲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微博等發表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好心”給摩拜單車安座套,辦了壞事需賠10萬元

雙方就座套廣告問題展開辯論

8月23日上午,浦東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共享單車上設置廣告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被告涉案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秩序和原告的商業利益造成損害,若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則民事責任該如何承擔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

焦點一 共享單車上設置廣告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摩拜公司表示,會甲公司行為屬於市場競爭行為。其印有宣傳會甲公司商業業務的廣告語的車座套屬於廣告法規制的商業廣告,其行為應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摩拜公司稱,首先,北京和上海明確規定在共享單車上不能投放廣告,會甲公司行為是違法行為,而其對行為的違法性是明知的,未能合法經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其次,會甲公司行為是為了惡意搶奪更多交易機會違反誠信的行為,是“搭便車”以達到損人利己的目的。“被告用車座套的形式對外發布廣告會造成公眾混淆和誤認,被告在本案中選在摩拜單車上發佈廣告,就是看中了摩拜單車的商業資源,被告認為其廣告與摩拜單車相匹配可以更好地為業務品牌宣傳,引發公眾認為摩拜單車認可被告公然從事違法投放小廣告的行為,造成對摩拜單車商譽和形象的損耗。”

對此,會甲公司辯駁稱,《上海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中戶外廣告載體是機動車類,不包含共享單車,其行為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沒有不正當性或違法性;會甲公司與摩拜公司的行業不同、受眾不同,會甲公司行為沒有搶佔摩拜公司的交易機會,也沒有對雙方關係造成混淆,“公眾不會因為摩拜單車上加了廣告就認為原被告有關係,不會認為摩拜單車與被告有合謀”。

據摩拜公司代理律師當庭透露,除會甲公司外,其他公司也有過在摩拜單車上設置廣告的問題:“摩拜單車上的小廣告是困擾企業的一個問題,原告發現絕大多數投放小廣告是通過不乾膠的形式貼在摩拜單車上。本案被告是做成匹配性車座套的形式,不是牛皮癬式的小廣告,所以不但構成對摩拜單車物權的妨害,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焦點二 會甲公司行為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秩序和摩拜公司商業利益造成損害?

關於這一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主要圍繞摩拜公司是否享有競爭利益,會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會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是否會對摩拜公司的商譽及商業利益造成影響,以及會甲公司是否對摩拜公司的物權造成妨害等問題進行了交鋒。

關於摩拜公司是否享有競爭利益的問題,摩拜公司表示,雙方存在間接競爭和潛在競爭關係。摩拜律師代理律師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關係,不僅包含雙方企業屬於同行業競爭者關係,也包含間接競爭和潛在競爭關係。”對此,會甲公司辯稱,雙方行業不同、針對的主體不同,不存在競爭利益。

關於會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會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問題,摩拜公司認為,會甲公司行為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不正當地妨害了摩拜單車合法經營活動、業務。“因為被告的行為,原告需要及時清除這種白色垃圾廣告,被告行為是對原告正常經營行為的妨害。”摩拜公司律師指出,市場競爭秩序的關鍵是有沒有合法經營,會甲公司破壞了摩拜公司合法經營的努力。而會甲公司則不同意這一觀點:“絕大部分公眾認為被告行為使坐墊更加衛生、起到了防水作用,原告經營行為沒有受到妨害。”此外,會甲公司還表示,其在接到摩拜、小黃車等的異議後已經派人拿下投放的1萬多個車座套,“原告沒有花費大量人力”。

關於商業利益上的衝突和損害,摩拜公司認為也實際存在。摩拜公司稱,會甲公司的塑料座套投放“會造成對城市市容環境的破壞”,與自身綠色、環保、文明出行方式的目標和商業形象直接衝突,且摩拜單車投入人力清除小廣告的額外經濟成本也是對原告商業利益的損害。

關於物權損害,摩拜公司表示,其對摩拜單車享有所有權的權能,會甲公司對摩拜單車物權造成了侵害,根據物權法,除了排除妨害,摩拜公司可以請求侵權賠償、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會甲公司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物權法。而會甲公司則辯稱沒有佔有摩拜單車,也沒有對公眾使用摩拜單車造成任何妨害,更談不上處分和收益,並表示,因為摩拜公司沒有在摩拜單車上發佈過廣告,所以會甲公司行為也沒有造成原告損失或者造成損害後果。

在被審判長問到在共享單車上設置車座套廣告的原因和目的時,會甲公司代理律師坦言會甲公司有一定商業目的,但表示目的不僅於此。“因為冬天共享單車車座上有露水和灰塵,被告想做廣告、也想方便乘客。”

焦點三 如果會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摩拜公司從該案適用法律方面認為,物權法是民法上的一般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第一是請求法庭依照法定賠償酌定被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物權法第37條也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第二是發表公開聲明和消除影響,侵權責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有相關規定。

會甲公司則認為摩拜公司沒有發佈過商業廣告也就沒有商業利益損失,且對照物權法第37條,會甲公司行為沒有損害摩拜公司物權,不存在損害後果,摩拜公司沒有遭受商業利益損害、物權損害,所以被告沒有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商譽降低了,被告不應當承擔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責任。

賠償十萬、微博道歉,雙方握手言和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結束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根據協議,會甲公司將於2018年8月31日前賠償摩拜公司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並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對其涉案行為在其官方微博(酒店哥哥網)上連續一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摩拜公司自願負擔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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