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是否違背了契約精神,該不該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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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談到契約精神,我們首先先分析一下什麼是契約。什麼又是契約精神?

契約,其實是法律當中的一個名詞,它最初是指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訂立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等關係的文書。而契約精神應當指的是,人與人之間不論做什麼事情都應當“守信用”。

那麼孫楊在這個事件當中,到底跟誰之間存在契約呢?

1.安踏和國家隊簽約。
2.孫楊本人沒和安踏簽約。
3.隊內要求統一穿安踏領獎服。
結論:
1.國家隊違約,因為國家隊沒有統一著裝。
2.孫楊隊內違紀,因為沒有按照隊內要求統一著裝。
所以,孫楊沒有違約,因為他和安踏沒有任何合約關係。和安踏有合約關係的是國家隊,違約的也是國家隊。 孫楊隊內違紀,因為他違反了統一著裝的紀律。 因此,在孫楊這件事上,如果處理的話,應該按照隊內違紀處理。

所以從這個事件來看,孫楊雖然跟安踏之間不存在契約,但是孫楊作為一個國家運動員,作為一個公民應當有基本的誠信和道德,至少應當有基本的契約精神。

雖然孫楊在游泳界是嬌嬌者,為國家奪取了多枚金牌,但是功是功,過是過,既然你是代表國家隊出征,既然你要受國家隊的管理,那麼就應當遵守國家隊的紀律,與其他隊員一視同仁,不能因為你是冠軍就能夠特立獨行,就能夠為所欲為吧?特別是在公共場合,在代表國家出境的場合,是不是應當顧全大局呢?我認為這才是一個真正的冠軍所應具備的精神面貌。

所以也許孫楊在這個事件上與安踏不存在合同關係,不存在直接對安踏的違約,但是既然你違反了國家紀律,團隊紀律,我覺得受到內部管理的懲罰也是理所應當的,至於是不是被開除需要看國家隊的進一步處理。


任律師工作室


2.每個運動員都有可能犯錯誤,但是隻要不是執迷不悟,不知悔改沒有必要一棒子將運動員一棒子打死,畢竟不是所以的違反隊規都達到開除的地步,有人說孫楊可能改的態度不好,後幾次也沒有好好穿著,但是隻要沒有明確規定不得故意用國旗遮擋,不得用吉祥物遮擋孫楊後幾次著裝就沒有大問題。3孫楊自身是個運動員,主要責任是為國出戰,為國爭光,這是一個運動員最根本的職責,從孫楊自己的根本職責來說他做的足夠好,這和寧澤濤有根本區別,寧澤濤是拒絕為國出戰接力比賽,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開除國家隊是理所應當的 兒孫楊不一樣。綜上所述我不贊同開除孫楊 畢竟他不是因為自己工作本身沒最好,只是額外因素,況且他也不是屢教不改故意鬥氣還是不應該開除。但是沒有按規定著裝的事情該有的處罰還是應該有。


tanf20


不存在孫楊違背契約精神!

首先,安踏是和體總籤的合同,沒和孫楊簽過,所以,安踏完全可以依合同追究體總違約責任,但體總之後處不處理孫楊、怎麼處理,安踏無發言權和指使權,否則安踏就就凌駕於體總之上了!體總就變成安踏謀利的工具了!那好多問題就來了,就必須深究了!

再者,安踏深知依約追責易,如一但起訴體總,以後就有涼涼的危險。所以只能找軟柿子運動員撒氣,甚至不惜買水軍(包括頭條一些跟風狗,也包含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帶節奏。正是由於亞運代表團只顧多頭收錢,而與安踏簽訂的不考慮運動員利益的合同,才是導致運動員遮擋標識的原因。不能由著安踏偷換概念,把民事主體的商業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361°長年贊助中國游泳隊,同時也是此次亞運會的主贊助商,其與中國游泳隊及孫楊的合同不因安踏合同而廢止,孫楊的代言費,一部分也交由泳隊訓練比賽。361°合同中有明確的罰則,如果因孫楊穿了安踏而引發的鉅額違約金,是由孫楊交?泳隊交?還是亞運團補償、安踏補償?根本沒有明確,尊重平等主體的利益和合約,才是真正的契約精神。安踏只和亞運代表團背後的總局簽了合同,同樣孫楊和泳隊同361的合同也是總局審批的。所以總局是知道兩份合同的衝突的,但並沒有及時解決,為運動員爭取豁免權,這是此次事件根子所在。

最後,我想對頭條的小編說:理智對待,不要跟風,不要成了某一企業或機構工具!


沐浴春風842


從契約精神說起,361體育與孫楊簽約,他們之間具有契約精神。361體育與游泳隊簽約,他們之間有契約精神。安踏體育與國家隊簽約設計國家隊領獎服,安踏體育和國家之間有契約精神。

印尼亞運會孫楊穿非國家領獎服361衣服出場領獎,361不說話估計得了便宜要賣乖,心裡偷著樂,國家游泳隊不說話,游泳隊也是361體育贊助的到底有沒有利益關係不知道,還有就是一國兩服錯誤已經犯了,不能越描越黑。這個時候不說話是對自己最大的保護,孫楊在事後接受採訪說的話,感覺就是我是冠軍我怕誰,估計沒還沒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這樣一看,孫楊為個人利益,游泳隊為游泳隊利益,361體育為集團利益。他們應該一條線上的,根據以往孫楊的性格表現,這個出頭的椽子只能孫楊去做,因為金牌至上嗎,為了金牌什麼都可以去做,甚至為了利益無形中傷害了國家隊利益,國家隊對外的整體形象。

安踏體育與國家隊簽訂對外展示形象服,安踏體育與國家隊有契約精神,國家隊在洲際比賽奪取冠亞季軍運動員都應該穿安踏體育定製的運動服。安踏為什麼必須要說話呢?為什麼不能等到比賽結束再說話呢?如果孫楊下面比賽中拿冠軍繼續穿361體育運動服咋辦,所以安踏肯定是有表示,只有表示方式方法問題是安踏體育自己的問題。但是問題源頭不是安踏體育,他們也是受害者。

黃克功案件很多人都是知道了,逼婚不成就開槍殺害了被追求人。儘管事後很多拿黃的軍功

來說情,最後還是就地正法,毛主席為代表審判團為什麼會這麼做,不就是怕出現第二個,第三個黃克功嗎?

這樣比喻可能有點嚴重,回到孫楊事件,如果這次國家隊罰酒三杯輕罰孫楊,事後再出現李洋,王洋,馬洋又咋辦呢?就是說孫楊為國家隊年輕運動員帶了一個很壞的頭。

國家儀仗隊每次升旗的時候,如果每個都穿著五顏六色的衣服難道不咋眼嗎?領獎服也是一樣,不管是誰定製的,只要對外穿出去就是國家形象,除非不要精英體育,把錢放到全民體育和新農村建設上面去。

現在娛樂圈,體育圈資本耕耘太厲害了,如果按照老子道德經說法未亂用道,漸亂用儒,混亂用法,個人認為亂世用重典。




一介布衣411


孫揚為國爭光的拼搏精神應受到國人的點贊,而不是過多的批評。安踏無理提出開除孫揚國家隊要求,是干預國家政治,安踏商人已凌駕超越國家體總層面之上,不可容忍。孫揚是國家體育健將,必將會在奧運會上大放異彩,好的人才是敵對方的眼中釘,中搶的靶子,國人也決不會任其胡鬧!安踏與國家隊有契約,但確無權干預內政!孫揚真要有什麼過失也論不到安踏商人指手劃腳要開除孫揚。國家體總,運動隊難道都沒有責任嗎?幹嗎抓住下屆奧運會為國爭氣的健將喋諜不休,契約是國家隊與安踏的契約,而且已履行,賽場有目共賭,至於孫揚的未著裝,安踏本身就有過錯,體總有過錯在先,因為孫揚之前已於361有契約,道地應履行那一個契約??安踏與體總暗箱操作,事先有無與各位運動員議過,有搞一言堂之嫻,強壓孫揚,拿弱者開刀一點都不手軟,良心何在!總之,就是孫揚有錯,也決達不到開除國家隊那麼重錯誤,在賽場上並沒違反規則,如決定要開除孫揚國家隊資挌,是缺乏國家意識的!反對腐敗,反濫用權威!


春天曲


試想一下:

1、如果這個贊助商不是安踏而是耐克這樣的國際品牌,人家會怎麼處理!(絕對是毫不猶豫的起訴中國代表隊和責任運動員,中國代表隊也會因為孫的行為名譽掃地,其實這次孫的行為已經讓中國代表隊在全世界面前醜態百出了,還好安踏是國內品牌不敢過分行徑)

2、如果安踏贊助的是日本隊或則別的國家的代表隊,人家這麼對待中國的贊助商!國內輿論會不會原諒日本的運動員? 其實對錯很明顯,只是很多人習慣了“特權”的存在,已經分不清原則和對錯了!

3、如果亞委會因為第一次衣服上的吉利標誌和榮耀標誌(都不是亞運會的贊助商)對中國代表隊和孫楊開出罰單甚至禁賽處罰真的是一點都不冤枉!(如果是奧運會或則世界盃幾乎是必然的),應該慶幸的是安踏不是國外品牌,亞運會不是奧運會!要不然中國代表隊真的是出醜出大發了!

其實拋開個人感情不談,這次孫楊的做法大錯特錯了,希望以後得奧運會不要犯這麼低級的錯誤(如果還有以後得話),感情上我不希望開除孫,法理上開除算是輕的!


張擊光隨旗


豬一樣低智的問題,為了幾個骯髒的銅板,豈能什麼都出賣。體育比賽比的是體育技能,體育活動彰顯的是體育精神!體育精神就是一種拼搏的精神,自由的精神!而不是比賽穿什麼衣服和聽話的精神!所謂獨立之思考,自由之精神!運動員穿什麼衣服,為什麼一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要介入強求呢?背後的商業目的, 豈能凌駕於運動員的人身自由和體育精神之上?!

運動員代表國家參賽不假,但是運動員並沒有賣給誰,也不是什麼組織的私有財產。既然運動員並不是賣身為奴,那他當然就應該有,也可以有自己獨立的思想,自由的人格,即言論表達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當然毫無疑問地包括了穿什麼衣服的自由。

如果說什麼契約,那麼誰有權決定以限制或者侵犯運動員人身自由為前提條件的交易和契約呢?所謂"有毒的樹必然結出有毒的果",這樣的"契約"具備法律效力嗎?又有誰知道那些就像假國家榮譽之名,行企業利益之實的以國有和集體之名,行權力利益私有之實的權柄執掌者和決定一切的人,與逐利嗜血的資本一樣,幕後有多少見得和不見得陽光的骯髒利益交換呢?之前並非沒有先例。運動為國爭光不一定以滿足某些既得利益者各種顏色的既得利益為前提,體育就是體育,展現和發揚體育的自由拼搏競技精神就是他的全部,並不必然包括滿足各種見得和不見的陽光的商業利益交換為前提。


帝高陽之苗裔3


開除不開除是一回事,但是對於一些自認為拿了一些榮譽的運動員就能居功自傲,我覺得是應該好好敲打敲打的,就好比一家公司最好的業務員雖然業績能力出眾,但是天天讓老闆難辦,甚至讓老闆失信其合作伙伴,我想除開臺灣三流偶像劇劇本,正常老闆應該是選擇放棄這個員工吧。

誠然361是贊助了游泳隊,贊助了孫楊,但是安踏是和代表團,和體總簽訂的贊助協議,想必在協議上肯定會有相關穿著的條款在。孫楊和游泳隊既屬於體總,我想他們需要遵守體總和安踏簽訂的協議這點無可非議,很多人認為安踏上綱上線,但是這起糾紛確實是給了體總的形象一個很差的影響,甚至讓人質疑體總的公信力。若無處理,以後還有哪家企業敢贊助,贊助體總不如贊助個人或者單個項目的隊伍,又便宜又聽話,讓穿就穿,和體總簽約又貴還可能給別人當嫁妝,人說不穿就不穿,說擋就擋,協議毫無約束力,試問,這樣的國家機構,難道不是丟了我泱泱天朝的臉?


白羽鳥


我不認為孫楊違背了契約精神,孫楊出席亞運會的主要目的是為國爭光對己爭氣,次要目的是為了回報361和安踏的資助,孫楊即然在腳受傷期間都是361出資幫助孫楊請醫生治療護理,孫楊知恩圖報是必然的,有恩不報非君子這句話世人都明白,孫楊有恩必報的精神值得學習反而安踏為了自身利益指責孫楊不可理喻的做法不值得提倡,國體及游泳隊不是就你一個資助商。付出和回報成正比世人明白,所以孫楊力戰奪四金即為國爭了光為己爭了氣,又回報了361安踏兩家的資助,遵守了兩家的契約,我認為孫楊出席亞運會方方面面都圓滿了,這是最好的結局,如果把孫楊開除了,即傷孫楊又傷民眾的心,孫楊被開除中國這個國家他不會再願住了,移居外國之後中國體育隊後悔晚了沒有後悔藥可買,此類人才出國照樣奪金牌為別國爭光是國人不願看到的事情也得看,只能不得已而維之。做人不能鼠目寸光只顧眼前不顧以後的利益,如果孫楊被開除了國家失去了好體育人才,傷了孫楊的心眾人心之後,安踏品牌買的人一定少,買361一定多,失民心者失天下的道理國體及安踏應該明白。


開心果165931305


要開除就開除安踏,企業不止他一個,他死了還有很多企業戰出來。誰死掉誰起來,都是中國的內鬥,也無需外人搞事。不管是361或安踏都一樣。孫揚穿衣服之事不要在放大搞事,再搞就複合了壞人及不法人的心裡和目地。至於契約道德一事,是另一個層面,不必在這裡面商討和論戰。在戰場上,勝利是王者,不管你用什麼招法。敗了,一無所有,死無葬身之地。在國內的企業為了一點小利,把一個人的事情提升到國家利益,有那麼高的層次嗎?穿安踏的服裝,安踏消售好一點,你多消售一點。穿361的,361多消售一點。安踏發聲直指孫揚不道德,不執行契約,沒有契約意識和觀念。你安踏有這個權利嗎?你安踏如果有膽量有能力就直指體育總局,向他們討說法,與他們討論契約和法律現念一事,那是你應該做的,你有這個膽量嗎?你與一個運動員,論戰有意義嗎?現在不要轉移輿論大方向。假疫苗,假種子,拐賣兒童才是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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