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有一句法律諺語叫作: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通俗的講就是“

權利不用,過期作廢”。

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如果沒及時主張權利,時間過得久了,可能會節外生枝。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因此,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維權,也為了防止因耽擱太久而找不到證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主張,過期後再提出來法院就不會受理了,這個期限在法律上叫做訴訟時效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出臺,這部法律替代了民法通則,裡面修改了很多內容,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改動得也挺大。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今天我們就從一個真實的人身侵權案例入手,講講訴訟時效的問題。

本期案例

多年前,何先生幫李先生賣狗與人發生爭執被打傷,當時李先生答應替何先生出醫藥費。2016年6月15日,何先生來到李先生家,向李先生索要1500元住院費

李先生認為這筆錢當年自己已經付過,對何先生說:“我不欠你錢,你這是在訛我。”

雙方由此發生口角,何先生動手打李先生,李先生則動刀砍傷了何先生,致使何先生住院治療40多天,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微傷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2017年11月29日何先生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等費用共計2萬餘元。

而被告李先生則認為,多年前的事早已了結,何先生上門要錢是無理取鬧,且兩人發生廝打是在2016年6月15日,何先生直到2017年11月29日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一年訴訟時效,何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賠償何先生損失3500餘元。

法律解讀

李先生為什麼會提出本案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而法院又為什麼沒有采信呢?

這是因為,根據原來《民法通則》第135條至137條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有4類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是1年,其中就包括了“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這一類糾紛。

何先生是在2016年6月被砍傷,往後推一年是2017年6月,而起訴是在11月,這就是李先生主張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看起來合情合理,那為什麼法院沒有采信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實際上,在當事人受傷的當天,往往還不能直接起訴。因為傷情不穩定,醫療費損失持續發生,是否構成傷殘等也尚未確定,被侵權人還不能明確訴訟請求。要到治療結束,傷情才算確診,具體損失數額也才最終確定。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訴訟時效一般是從治療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在本案中,何先生雖然是2016年6月15日受的傷,但治療結束是在2016年8月1日,因此,何先生最晚可以在2017年8月1日之前到法院起訴。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而隨著案情的發展,在訴訟時效到期之前,本案又發生了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根據當時案件適用的《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在2017年7月18日,何先生通過當地派出所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目的是依據鑑定結果向李先生提出權利主張。

根據法律,這時該案件的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一年的訴訟時效,直到2018年7月18日時效才到期。何先生在2017年11月提起訴訟,完全符合規定,法院應予以受理。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在此期間,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開始實施,《民法總則》刪除了關於4種糾紛只有1年訴訟時效的條文,並將一般訴訟時效從2年更改為3年。

由於該案件時效到期之日是在民法總則頒佈之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其訴訟時效依據新法延長為3年,何先生就更加不用擔心訴訟時效到期了。

最終,法院通過一系列證據認定何先生的損失實際上是8700多元,在這場糾紛中雙方都有過錯,李先生只需承擔35%的責任,判決李先生賠償何先生損失3000餘元。

維權宜趁早——“訴訟時效”是怎麼一回事

通過這個案例,相信你已經有所體會,維權要趁早,如果訴訟時效有過期的風險,那麼就要通過及時主張權利、重新簽訂協議等形成新的事實,從而讓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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