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保险公司担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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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偿?保险公司担责么?

假设案情:A的车被B偷了,撞了C,交强险保险公司为D。

问题:A和B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D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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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间谁是赔偿主体?

答:B是赔偿责任主体,A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A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故发生在车辆被盗期间。

法条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B作为肇事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C的损失;但基于我国的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A要出具车辆被盗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车辆被盗期间(比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法理分析:车辆被盗期间,该车辆已经脱离机动车所有人A的实际支配,发生交通事故是该机动车所有人A意志以外的事情,该事故的发生A不可遇见,让A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平等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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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D承担赔偿责任么?

答:D在对于受害人C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C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保险公司D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且C可以要求D垫付抢救费用。

法条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法条,保险公司D对于受害人C的财产损失(比如修理费)不予赔偿,但赔偿人身损害(比如死亡赔偿金),C的财产损失可以向肇事人B主张。

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指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若是发生肇事者逃逸或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等紧急情况,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垫付抢救费用的前提条件是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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