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地下錢莊開展的非法兌換外匯業務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藍色空間號2018


非法兌換外匯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的規定並不是在《刑法》中,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所謂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就是指非法經營罪中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合法的外貿支付業務不是非法經營

當然,在很多案件中,司法機關會把地下錢莊所有的的業務都算作非法經營的犯罪數額。但其實,所謂地下錢莊,有時候僅僅只是幾個合法的海外離案公司的銀行賬戶,比如某些國家的中國商戶(

比如歐洲的溫州鞋商、俄羅斯的莫斯科、烏蘇裡的中國小商品批發商),他們都中國發貨,在國外賺到美元、盧布等外匯後,受制於國外的外匯政策,無法直接將外匯寄到國內,只能借道香港(或某些國家)的離岸公司,即先把美元匯到香港的離岸公司,再由香港的離岸公司直接把美元匯到中國商戶的國內美元賬戶。此種交易的行為筆者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資金流轉行為,作為地下錢莊的香港離岸公司的該種業務,並不是一種外匯兌換業務。本人最近辦理一起地下錢莊案件就是如此,在歐洲經商的中國商人在國外通過當地的地下錢莊把當地的貨幣換成美元,然後把美元打到被告人的香港離岸公司賬戶,離岸公司再把美元匯入中國商戶在中國的美元賬戶,數額加起來過億。偵查機關把涉案銀行卡的所有的流水都算做了非法經營數額。但是,根據被告人、證人的筆錄、根據證人提交的資金流水,都能證明被告人的香港離岸公司並沒有進行任何非法結匯行為,他起的作用僅僅就是收到美元,支付美元,賺取手續費,此種行為與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有這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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