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怎樣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餘庭洋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全民放貸終於結束了。

不可否認,民間借貸確實有市場基礎。與傳統銀行貸款相比,利息雖然較高,但優勢也很明顯:門檻低、額度靈活、手續簡單、到賬速度快、基本沒有用途禁入限制等等。在目前傳統銀行貸款業務普惠力度不夠,存在大量市場空白的狀況下,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實際操作中怎麼做才能避免涉嫌非法放貸呢?

1、利息方面嚴守不超過36%的紅線,實際操作中不抱僥倖心理,不故意拆分利息,實際上,拆分成服務費、管理費、諮詢費等等名目也是不起作用的,法律上早就明確這些名目的收費會被合併視作利息部分。

2、注意同一個人2年內放貸不超過10次,但《意見》沒有禁止多對一。

3、額度方面,普通人之間小額的借貸週轉基本不受影響,超過200萬的可以考慮合夥去註冊持牌機構。

手上如果確有大量閒錢,同時也有長期從事金融貸款業務的願望,可以註冊成立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正規持證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貸款業務。


金融知道分子


看題主的意思,好像是想知道如何放貸,才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本人猜對了,題主應該就是一位有長期放貸經歷的人士,但現在形勢變了,請三思而行了。


2019年10月21日開始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之間各地不斷出臺的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來看,國家已經清楚的表明了,對民間借貸行為要有一個全新的、立體的管理意願了,而且這種意願本人認為還會不斷強化和明確。這也是一國政府管理金融市場的綜合手段之一,原先僅僅停留持牌金融機構層面的看法和手段會得到完善和豐富。現在擺在民間金融行業從業人士面前的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招安,即持牌經營,走上合規的道路;二是金盆洗手,不幹了。


為什麼這麼說?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之所以聯合下文,對非法放貸的刑事問題進行規範定義,一則是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一個補充說明;二則結合之前全國開展的打黑除惡行動中,有很多涉及非法放貸的行為,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認定,急需明確;三則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民間金融市場,建立完整的體系架構做準備。


對民間資金借貸市場進行了一個大致的劃分,我想初步的劃分應該是三個層次。


第一層,真正的親友之間的偶發性的借貸,年化利率很低,甚至不收利息,這是千百年來社會上就實際存在的,而且更多的是互幫互助的借貸,對社會關係的維繫和穩定是有好處的,這部分肯定應該保護。


第二層,民間非特定對象(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經常性的借貸,且年化利率在36%以內的,這個層次的資金借貸市場,應該區別對待。

主要要區分經常性的借貸關係中的出借人是否是有資質的放貸人。

目前市場上存在有資質的放貸人,除銀行外,還有信託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侷限在供應鏈上)。他們的借款合同關係(本金、24%以內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其他機構(諸如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寄賣行等等)和個人都是沒有經常性放款資質的,一旦核實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陸續出臺),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的後果就是,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無效,僅能夠對本金得到保障,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利息、罰息、違約金等等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無法向借款人主張。


第三層,就是最新出臺的涉及非法放貸的刑事案件,這部分主要應該是指經營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超高利率的借貸行為,這部分的非持牌機構和個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僅僅是本金、利息得不到保障,而是會被罰沒,同時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綜上,如果本人對題主的推斷不錯的話,事實上冒這麼大的風險去掙錢,不值得。道路已經指明瞭,自己選吧。


甘霖的思想空間


最高院最高檢等部門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的其提出了,“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非法職業放貸”+“高利貸”=非法經營罪

首先,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經常性的向不特定對象放貸”,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其次,必須達到“嚴重的標準”,比如個人非法放貸數額在200萬以上(詳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條)。但是,關鍵就在於,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不會算作定罪量刑的數額。也就是說,這個規定,給了民間借貸一些非罪空間,注意,是非罪的空間,但是依然屬於違法放貸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換句話說,36%,是刑法規定的高利貸的標準。

另外,《意見》中第八條規定: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那麼本規定有沒有溯及力?

沒有。因為該規定第八條明確,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這句話啥意思?很多人表示看不懂。其實很好懂。2011年,當時很多無證經營行政違法行為,都被錯誤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比如一些無證收購玉米、職業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在當時就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屬於刑法規定中“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於是最高院發佈了一條通知,以後這種非特許經營行業或者存在爭議,沒有明確國家規定特許經營的行業,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而在2012年,廣東發生一起非法放貸案,廣東省高院向最高院請示,是否要定性“非法經營罪”,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批覆,“ 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院的批覆,就是屬於一種司法解釋,該批覆的文號是(2012)刑他字第136號,因此非法放高利貸定性非法經營罪的判例就基本絕跡,因此無法定此罪。

也就是說,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施行的非法職業放高利貸的行為,就按照最高院此前的批覆,無罪。但是之後還有類似行為,非法職業發放高利貸,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通俗點講,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還有疑惑,可以繼續探討。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



三味常客


私人放貸大環境已經不允許了,除非你有足夠的債權人,分化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要不然是沒辦法繼續私人放貸了。

我們都知道個人放貸不能超過2百萬,放貸次數是個人兩年內不能超過10次,利息不能超過年化36%,這已經是紅線了,越過了就是違法。

如果還想繼續做私人放貸,必須擁抱合規走合法路線,如果自己有實力就購買典當行牌照,當然了隨著非法經營罪政策的實施,典當行牌照也水漲船高。

另外還有一種方案就是藉助持牌的通道放款,費用較低可按筆數收費,目前很多都採用這種模式。


廣佛金融民工


今年10月21日後,民間放貸監管更嚴格了,必須在法律紅線內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的放貸行為大致符合以下特徵:

有相關金融牌照,具備發放貸款資格,處在國家金融監管範圍內,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有資金範圍內,可以正常放貸,無需擔心構成非法經營罪。

親友和同事之間是可以資金互助的,這點也是法律允許的。親友間、同事間,都是特定對象,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因此,特定人之間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發生資金互助行為,人之常情,也是法律允許的。但通過親友、同事,向不特定社會人發放貸款就不行了;為了向不特定人發放貸款,在放貸後將借款人納入公司員工的,也不行。

親友和同事間的資金互助,合法的年利息範圍是24%,超過36%是不合法的,24%-36%的部分,法律不介入;別人願意給,就拿著;別人不給,也不能通過法院要。不論放貸次數、利息、收益和金額,親友、同事間的資金互助都是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資金借貸雖然沒有超過月息3分,但2年內累計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數超過了10次,也是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對於資金出借後,借款期限屆滿,需要展期還款的,出借次數視為1次。反之,2年內不超10次,不論利息如何、收益多少、金額多大,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為什麼國家對民間借貸會留下小缺口呢?這是目前的國情和經濟行情決定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缺少融資渠道,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又缺乏便捷的融資渠道,那麼會有很多中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走向破產,出現系列問題,比如就業、稅收;民間資金沒有盈利渠道,也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民間資金放貸還有小路可走,但必須在紅線內走。

在認定放貸數額上,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為準,“砍頭息”應扣除,不列入借款本金。也就是說,借款人實際拿到多少錢就認定多少本金,不應該以借款合同為準計算。

因此,親友間的資金互助,擁有金融牌照,或2年內放貸不超10次,均不構成非法經營。


房壇法菜


全國掃黑辦10月2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非法放貸這條路走不通了.

那這法案會不會影響到民間借貸,加劇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非法房貸是針對社會上不特定人經常性的對象發放貸款.以營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是個體、偶然性的,互助式的類型!所以打擊非法借貸是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

2、非法放貸衍生了好多套路貸、暴力催收等嚴重的社會問題.

民間有句話:個人非法放貸者要的不是你錢,要的是你的全部資產.

所以打擊非法放貸能保護受害人和中小微企業主.

3,非法房貸綜合費用已經超過年化36%,擾亂了金融行業的正常發展,滋生了很多社會問題.而民間借貸利息都是合法合規的.

民間借貸未來的趨勢:

1、利息會控制在合法的範圍內.

2、民間借貸業務範圍將縮小.

3、民間借貸將越來越規範.

4、正規的合法借貸平臺將呈現爆發式發展,彌補民間借貸的部分客源m

5.欠債不還將成為不可能.合法的民間借貸是被支持的.

6、將震攝黑惡勢力在民間借貸中的不法行為.

總結:借貸請選擇正規機構借款.合理借貸.珍惜信用.




信貸員焦斌


個人放貸,如果以此為職業,早晚會以職業放貸人上了黑名單。沒有貸款資質的放貸公司,進行非法放貸,在11月21日起,將以非法經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有著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也必須按照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借貸條款,利率也必須在24%之內,也不許打車收取所謂其他相關費用和變相砍頭息,否則也將受到各類處罰。



如果你遭遇的是沒有放貸資質的公司所發放貸款,一定要先拿起法律和國家賦予的權利,先投訴,再舉報,將放貸合法性糾正過來後,再將利率是否合規搞清楚,最後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還款。

違規放貸、全民放貸,這段黑歷史終於結束了,我們這個社會終於開始走上正軌了。

1.個人如果放貸資金不是自有資金,是四處借款而來,未來將會以非法集資罪進行刑事指控。集資人也會遭受連帶損失,放貸人的放貸合同自然也無效。

2.個人放貸給多人,欠款人不還訴至法院。法院還會將放貸人列入職業放貸人名單,所有合同無效,只返還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適當利息。不管放貸利率是否超過24或者超過36通通無效。

3.個人放貸的資金來源,如果是通過自己向銀行抵押,借款或者信用借款而來。一旦被舉報或者查實,會以非法轉貸罪進行刑事指控。自然放貸合同也不會被保護。

4.沒有金融放貸資質的公司如果放貸。放貸筆數超過10筆以上就會被追究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的,將會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公司的法人高級管理層,財務和營銷人員,都是直接的刑事處罰對象。


那麼哪些放貸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呢?

1.朋友、同事、個人之間臨時的一些短期資金融通,並有不超過24%之內的利率約定,可以收到民法通則的保護。記住不是以放貸為職業的前提。

2.有著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發放的正規金融牌照,在經營範圍中有著放款的經營範圍,才可以面對特定公眾進行放款。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等他們才可以放款。

3.有著地方金融辦頒發的放款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貸款公司也可以在規定地域內或者規定範圍進行放款。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本區域進行放款,互聯網貸款公司只能在網上進行放款,而且他們的放款總金額是受到嚴格管理和控制的。

4.商業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他們只能針對有真實實業背景業務往來的公司從事業務業務,可以進行基於合同的放款。

其他種類的放款都是非法的,現在國家針對非法放貸打擊非常嚴重,如果還伴隨著暴力催收,那將可能是掃黑除惡的對象。

德先生講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如果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勻楓財技大兜底


就狡辯抵賴吧,如果吧所有借貸關係攪亂了民間借貸不敢借,銀行你也借不出來,高利貸也打垮了,我看你還到哪裡不借錢?有更多的人還打著鹹魚翻身,東山再起,就靠你一雙手,三寸不亂之舌,沒有錢,一翻身到天上去?詐騙式借貸套路借都是在打著各種旗號攪亂混淆視聽趁渾水摸魚,都醒醒吧,給子孫後代積點德吧給他們留下一塊淨土好不好?


亮劍出彩虹shengli


你好,為保護正常的民間資金融通,精準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意見》將打擊目標鎖定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貸,明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並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超級短線狙擊手阿水


借條日期寫2019年9月份之前借的,並且是現金支付的,最好留有照片或者視頻,因為這個法律文件是2019年10月頒佈的,也就是說2019年10月之後才會生效,之前借的,無論多少錢、多少金額、借給多少人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別問我是誰,我叫雷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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