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九)——第65-66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九)——第65-66條

淇縣朝歌街道西壇小學副校長 馮波

接力朗讀音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准、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洩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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