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1」八步區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2018年8月17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案,被告人許某獲刑一年。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經審理查明

2000年12月、2001年8月,被告人許某因信奉“主神教”被湖南省江華縣公安局先後行政處罰兩次;

2007年6月被告人許某傳播“主神教”又被湖南省江華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2017年7月被告人許某在賀州市八步區某鎮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行政處罰;

2017年12月被告人許某又在賀州市八步區某鎮賴某家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時當場被公安機關查獲,並收繳其隨身攜帶傳播“主神教”記事本等物品共六本。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許某明知道“主神教”為國家已經取締並嚴厲打擊的邪教組織,曾因從事邪教活動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成立。

法院綜合全案案情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許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於已被扣押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許某用於犯罪的違禁品,由扣押單位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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