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2018年8月17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被告人许某获刑一年。

「18-151」八步区法院宣判一起邪教案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2001年8月,被告人许某因信奉“主神教”被湖南省江华县公安局先后行政处罚两次;

2007年6月被告人许某传播“主神教”又被湖南省江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2017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某镇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又在贺州市八步区某镇赖某家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其随身携带传播“主神教”记事本等物品共六本。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明知道“主神教”为国家已经取缔并严厉打击的邪教组织,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

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于已被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许某用于犯罪的违禁品,由扣押单位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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